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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与人的尊严

  

  三是“上位者”对“下位者”尊严的侵犯(“上位者”不限于权力人)。我们的等级文化总是把尊严给了“上位者”,儒家找回人的尊严的办法,“是在社会上搭建尊卑之间的梯子”,这在秦汉帝国建立之后“成了一种强大的实践。”[3]全社会都严格按照等级来分配尊严,权力越大、地位越高的尊严也越多,越到下层尊严越少,最底层就几乎没有了。即使现代社会“上位者”的尊严建立在“下位者”的无尊严基础上之现象也随处可见:在学校是师道尊严,而学生(有时还连带学生家长)是被训斥的对象;在军队某些军官的尊严建立在将士兵当作杂役、奴仆的基础之上;在企业是老板有尊严,对违纪的员工可以当众罚站甚至游街;在商店旅馆,店家有尊严而顾客随时可能被搜身或扣押;在机关里领导的尊严不容侵犯,“下位者”只能保持谦卑,如果群众在领导面前强调尊严会被认为是“犯上”,至少是无礼;在家庭内,家长制赋予父亲以最高尊严,至今仍有男人对外“称自己的妻子为‘贱内’,称自己的儿子为‘犬子’,看似为了尊重对方而故意自谦,却突破了人格尊严的最低限度”;[4]在大都市,城里人在乡下人、外地人面前以傲慢的语言、夸张的表情显示身份的尊严,以反衬对方的卑微,以致那麽多民工感觉在城市活的没有尊严;在整个社会,在各行各业,是有权人、有钱人、成功者在普通人、穷人、失意者面前趾高气扬,尽情挥洒优越感,而下位者似乎应该忍气吞声,低眉顺眼,抬不起头挺不起胸,活的憋屈,得不到社会最起码的尊重。


  

  四是众人对个别人尊严的侵犯,如多数人的暴政。如果说“上位者”对“下位者”尊严的侵犯通常表现为少数人对多数人尊严的蔑视,那么,有时候多数人也会践踏少数人的尊严,轻则禁止他们发表意见、参与决定,以示排挤、不接纳,重则对他们进行批斗、游街示众,令其当众出丑,颜面扫地。这可能表现为一种大张旗鼓的、理直气壮的剥夺少数人尊严的运动,公然地分其财产,剥夺其自由,践踏其尊严,并不时伴随有暴力,从而显得愈加野蛮。当众殴打不仅构成对一个人的肢体伤害,而且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不仅造成人的肉体痛苦,而且不可避免地带来精神创伤,人在暴力下是没有尊严的。[5]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长期以来只有“上位者”有尊严,而“下位者”总是没有尊严或较少尊严,而“下位者”往往又是多数,因此长期的不满积压在心里,终于喷发之时常常表现得十分极端:把那些昔日的“高贵者”彻底打翻在地,尽情羞辱,彻底毁掉他们的尊严,以泻心头之愤。这实际上是一次尊严的重新分配,让长期有“尊严”的失去尊严,让长期没有尊严的得到“尊严”,而不是人人平等地享有尊严。


  

  三、最恶劣的侵犯人格尊严:国家权力与民间联手


  

  侵犯人格尊严的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少数人或多数人,还可能是集体(如单位)、或是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直接侵犯人格尊严、或参与侵犯人格尊严可能危害更大,纠正更难,一个社会发生大规模的侵犯人格尊严的现象往往与权力的介入有关,甚至是由权力一手操办。正因为此,宪法捍卫的人格尊严主要是防止国家权力侵犯人的尊严,二战后的德国《基本法》不仅将人的尊严定位为一种基本权利,而且“在宪法上更倾向于是属于‘基本权利体系之出发点’,或是‘最上位之宪法原则’,用于指导国家权力之运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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