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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丧失补救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按照《民诉法》193条《最高法意见》226条《最高法规定》629条的规定,笔者将申请公示催告的要件进行梳理后归纳为以下四点:(一)可以背书转让的持票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丧失的;(二)公示催告申请人为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最后持有人;(三)公示催告的申请,必须向丧失票据的支付地法院提出;(四)申请人必须在公示催告申请书上填写: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申请理由、事实、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


  

  第三,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公告应张贴于法院的公告栏内,并在有关的报纸以及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交易所(《最高法意见》229条)。[4]关于公示催告的期间,将根据国内票据和涉外票据分别作出规定。其中,国内票据的公示催告期间为自公布之日起60日(《民诉法》194条),涉外票据的公示催告期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最高法规定》33条)。


  

  付款人收到法院停止付款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民诉法》195条第1款)。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同条第2款)。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付款人(《民诉法》196条第2款)。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里察看该票据。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报人的申报(《最高法意见》231条)。


  

  当申请人与申报人之间为谁是真正的权利者发生争议时,则必须按照普通程序来解决该纠纷。为此,《民诉法》196条第3款特地规定:“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其目的就是让申请人与申报人请求法院来确定谁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不过,公示催告期间没有人提出申报票据权利的,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民诉法》197条第1款)。具体的操作步骤为:在规定的申报权利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最高法意见》232条)。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民诉法》19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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