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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化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商品化权质押及其限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转移质押标的及登记问题。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要向质押权人转移权利证书并经登记,质押才能生效。而商品化权一般没有权利证书,并且没有相应的登记机关。那么,采用何种方式向质押权人转移权利呢?如何进行质押登记?首先,与商品化权所有人本人人格没有联系的商品化权质押时,可以向相应的机关进行质押登记。比如,如果商品化权的载体是美术作品或者语言文字作品的语言片段、虚拟人物形象,可以向文化管理部门登记;同时,制作权利证书并移交给质押权人。以公司形象、标识、图章等为载体的商品化权质押,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权利证书并移交权利证书。其次,与商品化权所有人自身人格权相关的商品化权质押,比如,商品化权的载体是商品化权原始主体的姓名、肖像。则出质人和质押权人订立质押合同并到公证机关公证后视为转移质押标的物。第二,被质押的商品化权的处置及其限制问题。商品化权被质押之后,质押权人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利用被质押的商品化权,所得收益用以清偿被担保的债权和利息。专利权和商标权被质押之后,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质押权人可以不经出质人同意即可处置被质押的商标权和专利权。那么如果被质押的是商品化权,质押权人能否不经过出质人的同意直接处置被质押的商品化权呢?笔者认为不可,因为商品化权与原权利所有人的其他利益紧密相连。比如,被质押的是以真实人物姓名或肖像为载体的商品化权,如果不经商品化权原所有人的同意随意处置被质押的商品化权,显然会侵害原权利人的人格权。如果质押权人要处置被质押的商品化权,需要与出质人协商。第三,商品化权被质押后的价值保全问题。商品化权被质押之后,其价值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因为作为商品化权载体的信誉或形象很容易发生变化,所以其商品化权的价值也会发生变化。如果因为商品化权的原所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其信誉和形象受损,从而致使商品化权的价值贬值,出质人或债务人要提供新的担保。反之,出质人或债务人无须提供新的担保,商品化权贬值的风险由质权人自己承担。如果商品化权的价值增值,原权利所有人不能就新增的价值设定新的担保。


  

  四、商品化权转让及其限制


  

  (一)商品化权转让中的消极因素控制


  

  商品化权是财产权,可以转让。由于其载体上存在着某些权利,不当转让会损害这些权利,因此在转让合同中应有效控制消极因素。对商品化权的所有人来说,商品化权的转让会产生不利于己的因素。首先,对转让人来说,商品化权的转让会使商品化权的原始主体失去对商品化权下的物质形式的控制,这是商品化权的原始主体不愿意看到的[5]。其次,对受让人而言,商品化权被转让之后,受让人实际上也无法控制商品化权的价值,因为商品化权的价值决定于其客体的信誉或形象或者知名度,但这些因素受让人控制不了。如何解决该问题?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对商品化权的价值保持不负责任,随意践踏其信誉或形象,导致商品化权急剧贬值,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损失。有学者认为,由于在一个特定领域制造出一个名人形象需要大量的金钱、时间和精力,当一个人的技能、名誉、美德能充分培养出来以至于可通过商品化利用从而获得经济回报之前,他也许需要数年的劳动[6]。如果受让人滥用商品化权,不仅可能该项权利的经济价值降低,还可能会严重损害商品化权原所有人的人格利益,导致原所有人的诸如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利受损;原权利人数年的劳动成就化为泡影,因此,商品化权转让之后,应该对受让人进行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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