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品化权许可使用合同的限制条款和其他主要条款
商品化权许可使用合同的限制条款和其他主要条款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第一,限制性条款。首先,不得改变或者歪曲商品化权的载体。商品化权的载体涉及到许可人的其他权利,被许可人使用商品化权载体时,为了自己的利益,有可能滥用或歪曲商品化权的载体,侵害许可人的其他权利。其次,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品化权的载体的使用范围。因为商品化权的原所有人可能将商品化权的载体同时许可几个实施者使用,如果不对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进行限制,实施者就可能将商品化权的载体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这样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因此进行必要的限制[5]。第二,许可使用费条款。商品化权的价值的大小在于其载体信誉的高低、知名度的大小。载体的信誉和知名度始终在变化着,它们的变化影响着商品化权价值的大小,导致商品化权价值不易衡量,因此不宜使用一次付款方式。首先,双方应在合同中确定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有一个上限和下限。商品化权被许可实施之后,随着价值的增减,于许可使用到达一定时间时,再支付较为合理的对价。其次,在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在商品化权实施之后,按照实施者获得的利润多少按比例分配,比例大小由双方协商,这是一种较为合理的方法。上述两种情况,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里根据具体情况将其中的一种方式约定为付款方式。第三,许可使用期限和地域条款。商品化权应该和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一样,应当存在一个保护期限,保护期限是一个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有效手段。有的学者认为,商品化权的保护期限应该是权利人死亡以后再保护50年。实际上这种情况仅仅适用于商品化权的主体是自然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许可实施的期限非常容易解决,即约定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原权利人死亡之后的50年。如果商品化权的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较为合理的做法是根据载体的权利存在期限确定商品化权的存在期限,再根据商品化权的存在期限确定许可期限。比如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的虚拟人物形象,保护期限是作品发表后50年,则以此虚拟人物形象为载体的商品化权的保护期限也是50年。该商品化权被许可使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0年。在被许可人使用商品化权的期限内,原权利人法人破产或被解散,商品化权作为财产分配给法人成员或其债权人,待许可期限届满时,商品化权进入社会公共领域。
三、商品化权质押及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