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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查在西方国家的兴起

  

  秘密侦查在欧洲的兴起,除了美式秘密侦查手段的推广之外,欧洲国家自身法律传统以及所面临的严峻的犯罪挑战也是一个主要原因。为了应对日益汹涌的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少数欧洲国家在成文法传统的影响下,开始通过制定有关法律,认可秘密侦查的合法性,并开创了以成文法实现秘密侦查法制化的先河。[30]在这方面充当欧洲领跑者角色的为德国,德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中所规定的大部分秘密侦查手段包括卧底警探、监视等,都是为了应对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出现的有组织犯罪浪潮,而于1992年7月通过一项名为《抗制违法毒品以及其他组织犯罪法》而新加入法典当中的。[31]继德国之后,荷兰面对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出现的有组织犯罪的威胁,于1997年公布了修改刑事诉讼法典的新法令,这项于2000年生效的法律专门在法典中增加了一章“针对有组织犯罪使用的特殊侦查手段”,明确授权执法机关使用卧底、线人、秘密监控等秘密侦查方法;[32]法国在2004年3月9日也通过一项名为“使司法适应犯罪发展”的法令(Perben Ⅱ),修改了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引入并更新了许多秘密侦查手段以应对有组织犯罪的危害。其中在法典第二十五编“有组织的犯罪适用的程序”一节中,规定的秘密侦查手段包括监视(包括控制下交付手段)、卧底侦查、通信截留(即监听)和秘密录音、录像。[33]在这种立法化的背景之下,具有判例法传统的英国,为了应对信息化时代秘密侦查、秘密监控给人权与隐私带来的极大威胁,协调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在秘密侦查手段使用中的关系,也于2000年公布了规范秘密侦查的专门法令--《2000年侦查权力规范法令》(RIPA2000)。


  

  四、现代秘密侦查制度的历史脉络


  

  透过现代秘密侦查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若干基本发展动因与趋势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足以为正在迈向秘密侦查现代化的后发国家所参考。


  

  其一,秘密侦查在欧美国家就使用目的而言,经历了一个由政治、国家安全问题向打击普通犯罪转变的过程。秘密侦查制度最早起源于封建政权打击政治反对势力,随后成为主权国家消除危害自身安全、防止外来颠覆、收集国家安全情报的重要工具,但随着现代社会逐步走向发展与稳定,国内刑事司法领域中的犯罪问题成为秘密侦查适用的主要目标,秘密侦查中的各种手段逐步由单纯适用于政治领域事务转变为政治事务与刑事司法事务两重领域中均具有用武之地。同时,刑事司法事务中的秘密侦查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逐步走向民主与限权的过程中,也在逐步被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与政治领域以及国家安全事务中的秘密侦查逐步分立。


  

  其二,考察秘密侦查在欧美兴起的背后因素可以清晰地发现,几类特殊的犯罪类型对于促成警方大规模启用秘密侦查手段具有决定性,比如二战后美国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或者说政治颠覆类犯罪率先增强使用秘密侦查手段;再比如毒品犯罪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秘密侦查手段首屈一指的诱发因素,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全球打击毒品犯罪的斗争中,各国的执法机关为应对毒品犯罪,普遍开始使用各种秘密侦查手段,将长期以来仅仅限于政治领域的这些特殊侦查手段开始适用到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开启了秘密侦查手段全面发展的历史篇章。部分学者对监听手段比较研究的结论甚至表明,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引入监听制度时一个最初的动机就是遏制毒品犯罪。[34]


  

  其三,秘密侦查包括了两个分支--乔装侦查与秘密监控,前者虽然使用的历史悠久但在刑事司法事务中得以使用的时间并不久远,而秘密监控更是依赖于现代科技的发展,出现的时间也仅仅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因此刑事侦查中的秘密侦查手段发展演变的历史并不长,即使是欧美法治先行国家规制这些新型侦查手段的历史也仅有短短的约半个世纪的时间。时至今日,秘密侦查在法治发达国家的规范化程度也没有达到十全十美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秘密侦查中的若干侦查手段依然游离于有效的法制约束之外,其中秘密监控的规范化程度普遍要高于乔装侦查,形成了一种与手段形成的历史时间顺序相悖的现象,即出现越早的秘密侦查手段(乔装侦查),进行规范化的难度越大,而依赖新型科技手段后续发展起来的秘密侦查手段(秘密监控)纳入成文法规制的难度却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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