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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查在西方国家的兴起

  

  美国西部开发与“西进运动”的历史背景(约1860-1890年间)也构成了秘密侦查兴起的历史条件。美国内战后的西部开发带来人、财、物的大流动,一个全新、陌生的西部地区吸引着来自美国东部的各色人群。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西部地区的流动性与独立性,使得诚信更容易被犯罪者与侦查者所背弃,[15]犯罪高发的同时秘密侦查手段也得到了更为广泛且限制更少的使用。在西部开发过程中,由于美国建国初期国家警察力量的薄弱,私人侦探业在维护西部地区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得到了蓬勃发展,并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在私人侦探进行侦查的手段中,秘密侦查处于核心地位。[16]秘密侦查手段率先被私人侦探大量使用绝非历史的偶然,可以推测的原因有三:一是这些私人侦探的出身多为犯罪分子,十分熟悉犯罪的手法与过程,使用秘密手段得心应手;二是作为私人执法机构,缺少国家强制力的有力支持,在无法使用强制的情况下,使用欺骗与秘密手段就成为了其执法的主要方式;三是在私人侦探兴起之时法律限制较少,其执法调查活动得以无所不用其极,而最为有效、最为直接的破案手法莫过于各种秘密侦查手段。当时最为知名的私人侦探机构就是美国平克顿私人侦探所,其开展侦查的手法与当今侦查机关使用的乔装侦查手段如出一辙,“打扫客房的服务员、同监号的狱友、与你恋爱的女友都有可能是警探”。[17]由于私人侦探侦查手法的有效性,不仅为美国的许多大企业使用,联邦执法机构如财政部、邮政署在美国内战结束后的初期也开始聘请私人侦探协助联邦执法,而在协助联邦执法的过程中,私人侦探的秘密侦查手段与侦查人员对官方机构影响深远,[18]在这些联邦执法机构随后的执法实践中,秘密侦查手段被广泛采用。美国最高法院判处的首例涉及乔装侦查的案件就是上述联邦邮政局学习私人侦查执法手法,进行乔装侦查所形成的一例案件。[19]


  

  在美国秘密侦查的发展史上,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联邦调查局作为美国联邦执法机构的代表,其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与相应的规则都对联邦其他执法机构乃至各州的执法实践具有示范效应。二战结束后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受冷战的影响与世界格局中意识形态的对立,政治颠覆案件特别是对共产党团的打人与渗透,对种族团体、激进社会团体的瓦解,成为联邦调查局初期使用秘密侦查手段的重点所在。[20]这种状况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有所改变,随着美国犯罪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毒品犯罪、白领犯罪、有组织犯罪的大量涌现,联邦调查局开始逐步将秘密侦查手段用于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过程中。联邦调查局内部设置了多个专门机构负责对有组织犯罪、白领犯罪等特殊犯罪类型的侦查,在侦破这些疑难犯罪类型的过程中,使用秘密侦查手段的广度与复杂程度大大增强。根据统计数字显示,在1973-1974年间,联邦调查局使用乔装侦查手段侦破普通刑事案件的数量仅有30例,而自1977-1985年间,该数字由53件迅速增长到350件,12年间增长了10倍之多;而用于乔装侦查的经费也由100万美金增长到了约1200万美金。[21]联邦调查局对秘密侦查的无限扩大使用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阿拉伯公司骗局事件(ABSCAM)中表现的淋漓尽致。[22]尽管ABSCAM案件对一大批美国立法官员、行政高官的腐败追诉都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但其中所使用的欺骗性秘密侦查手段受到了公众与政界人士的非议与质疑。美国众、议两院分别就联邦调查局使用乔装型秘密侦查举行了听证会,审查了美国联邦调查局使用乔装侦查手段的执法情况。迫于舆论压力与议会的督促,美国联邦调查局于1981年颁布了《乔装侦查行动准则》,以加强对乔装侦查行动的内部控制与责任约束机制,其后又分别在1992年、2002年两度修改此准则。[23]该准则的颁布标志着长期以来为执法机构所广泛使用的乔装型秘密侦查逐步走上规则治理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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