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秘密侦查自产生之日起就争议重重,特别是在秘密侦查一度成为封建君主控制民众的大棒之时更是备受质疑。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的新兴国家依然予以采用并不断扩大其使用范围,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发展与犯罪控制的客观要求,即城市化与工业化是这一阶段秘密侦查为执法机关继承使用的基本原因。
二、现代秘密侦查制度在美国的极大发展
现代秘密侦查手段得到发扬广大并被广泛运用,并没有出现在起源地欧洲,而是出现在并没有多少历史积淀的美国新大陆,这与美国社会的发展历程是有着独特关联的。秘密侦查在美国的发展也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两大历史阶段,实际上在二十世纪之前,秘密侦查在美国的发展并非十分显著,而在二十世纪短短的一百年间,秘密侦查得到了空前的跨越式发展。
在美国建国之初,警察体制的设置以及对秘密侦查的态度与英国的状况是十分近似的,美国民众与建国者对自由、独立的渴望在某种程度上还远远超过了英国对现代警察制度的追求。因此在二十世纪之前,美国大多数的州都效仿英国警察模式,倾向于建立以巡逻与预防犯罪为主要职能的着装警察,许多警察局在建立之初的很长一段时间中,甚至没有专门的侦探部门。尽管为了应对逐步升级的犯罪态势,在十九世纪末许多城市开始建立专门的侦探部门,但这种部门往往规模不大,而且人员也主要是从巡逻警察中招募,以避免警察与贼不分的社会指责。[8]秘密侦查的使用一般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仅仅是在对付某些多发性的犯罪类型之时才偶尔用之,这种状况令很多地方执法机构感到受到很大限制,以至于当时的纽约警察长官公开抱怨在纽约成为全世界犯罪分子目标的情况下,纽约警察明显处于下风,因为警察不能使用秘密力量,所有的侦探很容易被犯罪分子识别。[9]
这种由于缺少秘密手段的支持而带来的执法不力的状况在二十世纪初开始有所改变。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异质化程度的增强,随着美国社会的逐步开放与蓬勃发展,犯罪高发的问题开始困扰美国社会。大量的外国激进分子、社会主义者、工人运动分子以及黑社会团体开始涌入美国,给美国的社会秩序带来了明显的威胁。[10]在这一社会历史背景下,纽约市开始组建专门的侦查部门对这些种族、政治与劳工问题开展侦查,在侦查执法过程中,开始大量地依赖卧底手段,在许多情况下也开始使用犯罪引诱的手法开展侦查;地方执法部门针对不同的社会问题,如酗酒、吸毒、赌博、风化犯罪、工人运动或极端主义者,也开始设置专门的侦查机构并在这些机构中大量使用秘密手段。[11]
二十世纪初期美国秘密侦查手段得以初步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社会背景,是禁酒与禁毒运动的兴起。诸如吸毒、酗酒、嫖娼等有损社会风化的行为均被犯罪化,被称之为风化犯罪(vice crime)。美国先后通过了1914年哈瑞森法令(Harrison Act of 1914)与1920年的第十八修正案(禁酒法案),将毒品贩卖、售酒等行为规定为联邦犯罪,并创设了专门的联邦禁毒、禁酒执法机构。[12]查处此类犯罪时,执法机关很难再依靠被害人的举报,而必须主动出击,采用各种秘密侦查手段发现犯罪线索。禁毒禁酒运动促使着执法机构开始创设新型侦查手段,在很多情形下不得不使用充满争议的秘密侦查手段,相应的一系列由联邦宪法第四、第五修正案引申出的公民权利保护机制开始对秘密侦查实践进行规制,并形成了美国刑事司法发展历史上有关秘密侦查的一系列经典判决,其中就包括了奠定诱陷抗辩(entrapment defense)理论[13]的经典判例索瑞斯一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