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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法司到司法院

  

  五、近代中央司法制度变迁中的断裂与延续


  

  以现代分权的观念看,古代中国三法司的权限分配十分模糊,清代刑部在司法体系中居于首位,兼掌审判、司法行政与修律职权;都察院对于公权力行使有关的案件或者官员违法、不当有纠举、参审权;大理寺的职权相对较小,是“慎刑”机关。遇有重大案件则三法司会审甚至“九卿圆审”,君主保有最终裁判权。1906年以后,刑部改法部,掌司法行政(民国时期先后更名为司法部和司法行政部);大理寺改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更名为最高法院)。都察院的职能在民国后为平政院所继承,但在其内部已经分化出独立的肃政厅作为涉及公权力案件的公诉机关,形成审判者与起诉者的分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分权更加细化。平政院行政审判的职能转由行政法院行使,其审判公务员违法与不当的职能则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所承袭;继肃政厅而起的则为政治地位更高的监察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关于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应归属于司法院还是监察院存在争议,最后的结果是仍归于司法院,这也符合审判与起诉分权的理性化原则。


  

  回顾中国古代“一法司”→“二法司”→“三法司”的中央司法制度演变,我们可以说近代中国其实是经历了一个逆向的“三法司”→“二法司”→“一法司”的过程,司法行政机关与监察机关逐渐失去了审判权,掌理司法审判权最终归于一个司法机关。清末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分享司法审判权,尽管其职权各有侧重。清末司法改革之后到北洋时期则为“二法司”的时代,至此司法行政机关(清末之法部/北洋之司法部/南京国民政府之司法行政部)不再兼理司法审判;大理院是普通审判机关;平政院是特别审判机关,但其仍保留了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特色,直接隶属于大总统,内部还设有纠弹机关肃政厅。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只有一个“法司”——司法院,监察机关监察院不再拥有审判权,在司法院之内三院(会)分别掌理普通民刑诉讼、行政诉讼与公务员惩戒(其变迁过程参附图1)。


  

  从三法司到司法院其实也经历了一个从“主权在君”到“主权在民”的过程。秦汉以来,在君主专制日益加深的大背景下经历了从“一法司”到“三法司”的转变,如前所述,其制度日趋复杂化的主要动因是皇帝总是企图超越体制,控制、监督甚至直接指挥司法审判。天子先通过监察机关参与、监督审判,再通过其直接指挥的行政系统(尚书台)侵夺大理寺的司法审判权,甚至企图通过在内廷设立审刑院集司法权于自身。北洋时期,想做皇帝的袁世凯设立直接隶属于其本人的平政院肃政厅,也是想复辟古代御史系统,让其插手司法审判。但历史潮流浩浩荡荡,建立民国之后想要复辟帝制已不可能,从“三法司”到“一法司”的制度理性化进程也势不可挡。


  

  总的来说,在近代中国,传统的三法司体系被“西方化”、理性化了,但其中的中国特色仍不可抹煞:


  

  特色一:司法行政权的独特安排


  

  刑部集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权于一身,晚清司法改革后,法部与大理院分掌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而北洋时期大理院则保有院务自主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院更集司法审判、准司法审判、规范审查与司法行政多项权力于一身,但在司法院内部则各职权相互独立。这既体现了法律现代化中理性化的一面,又在这个过程中保有了基于自身政治文化背景的特色。[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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