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平政院(肃政厅)
平政院是“中西合璧”的产物,它结合了中国古代监察机关行使特殊审判权的传统与欧陆行政审判与普通审判分流的经验。它并非纯粹的司法机关,直接隶属于大总统,与行政权“似离又即”{8}(P.409—412){12}(P.144)。平政院组成人员有:院长一人,负责指挥、监督全院事务;评事15人,负责审理行政诉讼和纠弹案件;肃政厅,[10]它虽设于平政院,但独立行使职权,其长官为都肃政史,有肃政史编制16名,掌官吏纠弹。平政院由评事5人组成合议庭审判,审理行政诉讼或肃政史提出的纠弹案;肃政史需依法对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纠弹官员违法失职、监督平政院判决{13}(P.430)。在行政诉讼中,肃政史与平政院的关系类似于检察官之与法院的关系;在纠弹案件中,肃政厅与行政法院的关系又类似于后世国民政府五院体制下的监察院与司法院下的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关系。1916年,袁氏帝制失败,接任总统的黎元洪明令恢复民元约法旧制,同年6月29日,贴有袁记标签的肃政厅被裁撤、《纠弹法》被废止,监察权回归国会,平政院失去察理纠弹权,成为单纯的行政裁判机关{14}(P.27)。
(三)司法部
司法部上承清末之法部,其职能与欧洲大陆国家的司法部接近,掌管司法行政,并监督各级检察机关。首先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司法部的司法行政权不及与其处于平行地位的大理院与平政院。另外,清末司法改革以来除了区分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也将审判与起诉分离,自大理院以下,对应各级审判机关,设立总检察厅和各级检察厅以行使检察职权,各级检察机关归司法部统一指挥。
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央司法机关[11]
(一)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司法院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改北洋时期大理院为最高法院,一方面为全国民刑案件终审机关,一方面行使法律解释之权,成为当时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同时设司法部,掌理全国司法行政{11}(P.3)。1928年10月,国民政府第三次修正颁布《国民政府组织法》,[12]根据孙文五权宪法学说,国民政府设置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该组织法规定:“司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及行政审判之职权”{14}(P.788),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司法院组织法》,又于同年11月修正公布,司法院遂告成立。根据《司法院组织法》第1条,“司法院以下列机关组织之:一、司法行政部;二、最高法院;三、行政法院;四、公务员惩戒委员会。”{14}(P.857)也就是说,以上四机关都是司法院的一部分,它们是司法院的内设机关。最高法院掌民刑案件终审(是民刑事的最高审判机关),行政法院负责行政诉讼(一审终审),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公务员惩戒案件。某种意义上说,民初平政院的职权被一分为三,行政法院司行政审判,监察院代替肃政厅掌纠弹官吏违法失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则对官吏违法失职事件进行审查处理。司法院院长综理全院事务、指导司法行政,并组织最高法院院长及相关庭长统一解释法律、命令。[13]
司法院成立之初,原司法部亦隶属于司法院,1928年11月改组为司法行政部,该部就主管事务对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有指示监督之责。司法行政部部长总理部务,监督高等以下各级法院及分院,及全国各级检察机构。司法行政部监督权之行使,不影响审判独立{11}(P.7)。司法行政部与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与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同为司法院内平行单位,故而司法行政部管辖权不及于此三个院会,由其各自院长(委员长)掌理其内部行政事务,由司法院院长综理司法院内的重要行政事务。[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