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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

  

  所谓“内容合法”,是指执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公权力行为要做到内容合法,行为者不仅要熟悉法律的具体规范,而且要了解和把握法律的原则、精神。用“内容合法”的要求衡量我们的许多公权力行为,其中大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以全国各地近年提出和发布的各种标语口号来说,违反法律规范、原则、精神的就为数不少。如网络和媒体上近年流传较多的有:“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不强拆,不上访,争当良民好荣光”;“该流不流(”流“指为推行计划生育的流产),扒房牵牛”;“不娶文盲妻,不嫁文盲汉”;“喝药(农药)不夺瓶,上吊不解绳,跳河不拉人”,等等。显然,提出和发布这些标语口号都是缺乏法治思维的。


  

  所谓“手段合法”,是指执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运用的方式、采取的措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法治思维要求,公权力行为,不仅要目的合法,而且手段也要合法。一些公权力行使者往往对手段合法的要求不以为然,认为只要目的合法、目的正当,至于采取什么手段达到目的可以不予计较。例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推行暴力拆迁、野蛮拆迁,大多是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旗号进行的。他们对其行为导致被拆迁人自焚、伤残,死亡不仅不感到悲伤、内疚,反而觉得有理、有功。江西宜黄强拆事件,导致被拆迁人自焚,一死两伤,宜黄的一位官员竟然还撰文提出,“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我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崭新的中国’,是不是因此可以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这种说法和认识显然没有法治思维的影子,而是人治思维的体现。确切地说,是人治思维的一个亚种—“政绩思维”的体现。


  

  所谓“程序合法”,是指执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法定程序的基本原则是公权力行为应公开、公正、公平,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是公权力执掌者对相对人做出不利行为应说明理由、听取申辩,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等。对于法治思维的程序合法要求,许多执政者往往不予重视。例如,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各级政府推出对环境、资源和公民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以避免决策失误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造成重大损失。但是,长期以来,许多地方推出的重大决策往往仅由党委或政府的常务会议拍板,甚至由“一把手”一个人拍板,既不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也不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日前,《人民日报》报道,黑龙江林旬县“惠民工程”、“天字号项目”----大庆温泉果菜基地被人指为“毁民工程”、“败家工程”,因为该工程建设的结果是:38栋实验大棚撂荒损坏、大部分大棚未投入生产、上百万元的别墅成了种子商店。对此,村民不服,走上了上访之路。有专家指出,此地的土壤条件要种植蔬菜本来就有一定难度。像这样的工程决策,决策者可能是好心,但当初如果经过广泛征求民意和科学论证的程序,何至如此。另据《新京报》报道,云南大理以6000万建公园,最后闲置成练车场。该公园叫“龙山公园”,为大理经济开发区于1999 - 2004年建设,占地约60亩,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总投资5700多万元。开发区管委会说,公园建成后,“由于来公园的人不多导致了公园以及目前公园设施的闲置,但这个公园是为了满足今后城市发展的需要”。2004年建成的公园到现在仍然闲置(变成练车场),满足今后需要,不知“今后”是哪一年,是20年以后,还是50年以后?这个决策是否经过广泛征求民意和科学论证的程序呢?恐怕没有。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样的决策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执政者缺乏民主科学的程序理念,缺乏法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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