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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效力与法的接受的舆论环境

  

  总之,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注意排除影响(阻碍和削弱)法的效力和法的接受的各种不利因素和条件,努力调动法的效力和法的接受的各种有利因素和条件,以强化法的效果和实效。任何法律秩序都是以特定的价值秩序为基础,任何法律规范都可以回溯到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任何法的效力依据都必须基于社会成员共同的法律确信。因此,任何时代的法治思想就必须同步于那个时代的信仰、人们所关心的问题,且必须给出一个有利的结果。如果不去探求法律文本背后的“高级法”思想,不去追寻立法所反映的价值和精神,那只能是法制,而非法治的国度。如果不以法的效力依据来确立法律人自己的信仰和立场,“法律工作者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36]在过去和当今,“特别是在法的名义下的重大犯罪的教训表明:一种法律秩序、一种法学和一种司法倘若不意识到不可放弃的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实质性的价值秩序,(法律)就可能成为当时统治者为所欲为的工具。”[37]


【作者简介】
程波,湖南华容人,法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主讲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电影与美国法律文化等课程。现兼任中国法理网主编,湖南省法学会法理学专业委员会理事。
【注释】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8页。
Black’s law dictionary .p.1390.转引: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5页。
参见:(俄)C•C•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下册),黄良平等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616页。
(俄)B•B•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页。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5、335页。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4、105页
  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8、280、152、153、153、280、151、154、154、283。
155、285、62、281、155、155、156、280、423页。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33页。
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7页。
葛洪义:《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9页。
张根大:《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4—48、45—46页。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页。
(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5、372页。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页。
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设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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