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法的效力与法的接受的舆论环境

  

  首先,“法的接受”的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法的效力的一个重要标准。“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得到人们的接受,才能获得完全持久的效力。”[33]如果国家立法为大多数人拒绝接受,那么法就全与法律共同体的确信相对立。这样的规范只能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实施,并强制人们遵守。但是,要承认这种规范为法,一直很成问题。“因此,在塑造法律时,立法机关必须准确地理解接受的限度。如果立法机关明显地没有认识到接受的界限,那么它所制定的法尽管具有法律效力,仍然不会为人们所接受,在道德上也不会被认为是法。它只能以制裁为后盾而强制实施。”[34]如果要让法律成为法成员共同遵守的“当为”,并使这种“当为”的必要性不成为空谈,就必须导入一个属于这种“当为”而无可替代的内涵。在现代法治社会,法的接受的核心是公民对法治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只有公民接受法才能得到法的会员的自觉遵守,而不必由立法者的权力工具和调整工具来强制和保障;也只有这样,法律文化才能产生。”[35]


  

  第二,从狭义上说,法的接受的舆论环境就是法在其特定环境中对法的接受主体施加思想动机影响。从法理上讲,一个法律只有找到上位阶法律来源时,它才是合法有效的。确立法律位阶制度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形式要件之一,也是法的接受的重要的舆论环境。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位阶制度都将宪法置于最高地位,是一切法律的效力来源,所有的法律与宪法冲突无效,这无疑有利于宪法权威的维护。按位阶原则,立法必须符合上位阶的法律,这就有力限制了立法权的滥用,并对立法权的正当行使有指引作用。法律位阶制度要求法官和行政官不得适用违反上位阶的法律,这就限制了法官和行政官选择法律的范围,从而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此同时,法律位阶提高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程度,维护法律内部秩序的和谐,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定。


  

  第三,从广义上讲法的接受的舆论环境还包括影响法的接受主体的外部的客观环境,如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环境、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法律实施的思想基础与道德条件、社会法治氛围等因素。法律制度既是专业法律集团的活动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又要对社会公众开放,这就决定了法律制度要受到许多在其效力上是可变的、现实的、理想的和意识形态的形成因素的影响。现代法治不仅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一切主要的社会关系都必须纳入法律范围加以规范,还意味着法律调整本身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即法律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保护人权,维护现代价值体系。一个国家法的接受的舆论环境的根本改善,源于这个国家每个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只有当法律制度和法治观念演变、积淀为普通民众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行为准则时,法治原则和理想才能落到实处。因此,让民众形成对法治的信仰与形成一个有利于法的接受的舆论环境对于现代法治思想的存在和发展而言,其重要性往往大于理论自身的逻辑一致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