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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将成为《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2、大型国有企业反而成为了劳务派遣的重灾区。立法之初的思路是限制中小企业滥用派遣员工,不过后来发现,大型国企,诸如银行、石化、运输等部门反而更加大量地使用派遣员工。这里面的利益驱动也不复杂,譬如国企往往都有严格的编制,派遣员工的报酬不算工资而纳入支出等。这样一来,完全与当初的立法本意相悖,而在国企里面,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可谓天壤之别,自不用赘述。


  

  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万元,可惜这丝毫不能限制劳务派遣企业的发展,首先这50万元的门槛不高,其次在我国形同虚设的验资制度下,劳务派遣基本可以说是零门槛,零经验,零管理。


  

  4、派遣员工的权益被严重侵犯。由于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是有关系没管理,而与最终的用工单位是有管理没关系,所以权益被大肆侵犯。其实《劳动合同法》第63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不过如同中国的很多法律条文,制订出来就是供违反之用。如果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真的能同工同酬,那劳务派遣肯定就消亡了。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同工同酬只能是“那些年,我们一起做过的梦”之一。


  

  二、对于劳务派遣的修改方向


  

  完全可以预见的是,对于劳务派遣的修改的大方向就是加大限制,让劳务派遣公司干不下去,自然淘汰相当部分。从目前掌握的信息,可能的修改有:


  

  1、增加行政许可,同时提高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


  

  目前的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以及营业范围中包含劳务派遣,是不需要任何行政许可的,唯一的限制就是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将来,如果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设置行政许可,那么肯定会列明各种需要事项。注册资本金肯定要大幅度提高,而且对于营业场所的面积、位置等也都有可能进行限制。


  

  设置行政许可并不困难,但有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是,以前注册成立且不符合后来要求的劳务派遣公司,如何处理。一般来说,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则,不过这样的话,又与限制劳务派遣的原则相悖,起到的作用也有限。如果溯及既往呢,现有的绝大多数劳务派遣公司将无权派遣员工,但是由此引发的行政赔偿乃至行政诉讼如何处理,恐怕不是《劳动合同法》一个部门法所能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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