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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是否有权就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反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刑事诉讼案件和由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联系,但有本质的区别。它们的联系是:没有刑事诉讼就没有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它们的区别是:一是除自诉案件外,刑事诉讼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提起;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就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外)是由被害人(公民)提起。二是审理刑事诉讼案件适用的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而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三是刑事诉讼案件的公诉人同被告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公诉人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是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原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是平等的。四是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而刑事诉讼案件不论是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只能是判决。


  

  就本案而言, 笔者认为,被告人邓某有权就钟某、吴某、阮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反诉讼。


  

  一、阮某某等三人以原告人的身份向邓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不同于人民检察院对邓某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邓某提起的反诉不是针对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的刑事公诉,而是针对阮某某等三名原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就民事赔偿部分的实体而言与刑事诉讼案件的实体无关。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案情看,三原告人的人身损害虽是由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但是,被告人是在自己的人身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进行防卫才给三被害人造成不应有伤害的,三被害人受到伤害自身也是有过错的,且三被害人也给被告人造成了轻微伤害。三被害人给被告人造成的轻微伤害是由于三被害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所以,在三被害人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被告人有权就自己受到的不法侵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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