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未来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的展望
通过上述考察,可以看到我国知识产权研究领域仍然存在着对知识产权的哲学认识尚未统一、缺乏主动的兴趣主题以及研究方法比较单一等缺点。对应库恩的“范式”标准,可以认为3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研究尽管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还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范式”,离成为一门成熟的学科依然还有不小的距离。知识产权研究者们依然任重而道远。
结合当前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笔者以为,未来一段时间里我国的知识产权研究除了在哲学认识、研究方法和兴趣主题等方面继续加强和深入研究外,还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强化:
1.加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具体实施的研究工作
《纲要》重在其具体的实施效果。在《纲要》的指引下,知识产权制度应与国家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外贸政策相互配合,才能促进创新活动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和发展。[22]但当前,我国在通过财政、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激励市场主体自主创新方面还存在某些政策障碍。在财政政策方面,我国科技投入2004年为GDP总量的1.23%,2005年为GDP总量的1.3%,低于世界可统计国家平均1.6%的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2.2%的总体水平有相当差距。[23]在政府采购政策方面,目前政府采购仍主要以节约资金为目的,政府采购的本国商品多限于较为低端的日常用品,对创新技术产品的采购还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在金融政策方面,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国家金融机构进行的政策性金融还处于摸索阶段,规模较小。为充分发挥《纲要》的实际功效,应当加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实施研究工作。
2.加强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研究工作
目前,以TRIPS为核心的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已经形成。但这一体制也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批评,这些批评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它较多的反映了发达国家作为知识产品输出国的利益诉求,而相对忽视了发展中国家作为知识产品输入国的利益诉求;它的诸多规则明显偏袒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忽视了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护。国际社会对其进行修改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也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制的建设面临着这样一个特别的国际环境:一方面,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中国必须要遵守TRIPS的相关规定,各项知识产权法律的内容必须与TRIPS的最低要求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还应当将TRIPS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为达到这一目标,我国知识产权法研究者应当重视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的研究工作。
3.加强知识产权文化意识方面的研究工作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制度,其产生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但对于我国社会公众来说,尚属于新生事物,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工作面临的严峻问题。30年来,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却仍然不尽如人意,其重要原因即在于我国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远远落后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虽然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宣传教育,但从总体上看效果仍然不明显,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仍然比较薄弱。为了避免在知识产权领域出现“有法可依”却“有法不依”的尴尬局面,我们必须加强知识产权文化意识方面的研究工作,使之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协调,在全社会建立起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