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对于一门成熟学科而言,兴趣主题的产生应该是一个“水到渠成”、“瓜熟蒂落”的过程。科学研究常规化标志着科学活动是自觉的,而不是盲目的……科学研究有自己的基点……而不是到处游荡、六神无主。[17]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研究却缺乏自觉性,基本上还是靠外界刺激来引导兴趣主题的产生。国内对知识产权的关心,乃至知识产权几次形成“热点”,主要是因几次国际双边谈判而引起的,亦即与国际公法领域密切关联的。[18]某些学者的研究尚处于一种比较盲目的状态,研究热点大都以实践应用为先导被动形成: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和入世谈判促使学者们展开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研究;多哈回合谈判促使学者们开展对知识产权与人权、传统资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平衡等问题的研究;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又促使学者们开展对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等问题的研究。
近年来,知识产权研究的主动性正在逐步加强,兴趣主题正在成为研究规律发展的必然产物。例如有些学者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重点研究,并提出了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和法院,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等意见,这都是研究深入的必然产物。越来越多的学者也认识到一切应用研究都要到基础研究中去寻找理论渊源,知识产权如果脱离了基础理论研究无疑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也正在确立其应有的地位,成为学术研究中新的兴趣主题。
5.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基本政策纲领已经初步形成
从国家层面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19]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对哪些知识赋予知识产权,以何种水平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而做出的公共政策选择和安排。[20]正如有学者论述到,英国现代知识产权法产生的重要标志就在于知识产权法“不再评价在某一特定对象中所体现的劳动,而是集中于该对象的宏观经济价值;集中于它对于知识和进步,……对于国民生产总值或者生产力的贡献”,“从所谓的知识产权法的形而上学,……转向政治经济学和政策的问题。”[21]因此,是否存在相关的基本政策纲领也是检验知识产权学科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准。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等都将知识产权纳入本国的国家发展战略,力图以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战略武器来促进本国的发展。
在经历了清朝末年的被动性接受,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的选择性安排和20世纪90年代初至新世纪初年的调整性适用三个发展阶段后,中国知识产权政策正进入主动性决策阶段。中国于2004年和2005年分别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以此为契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迈入了战略主动的新阶段。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纲要》的出台表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基本政策纲领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