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论是基于自然法思想,根据“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原则对专利制度加以解说的理论。早期的财产权理论认为:发明创造是一种精神财富,应当与有形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由于财产私有,所以必然出现对财产的独占,在这一点上,发明创造与有形财产并无二致;专利权并非法律的创设,而是法律对发明人自然权利的认可。1791年的法国专利法集中体现了上述思想,其前言中宣称:“所有对社会有益的新颖构思,本来就应属于研究出此构思的人,如不承认发明为其创造者所有,就等于无视人权。”[6]此后,德国学者在早期财产权理论的基础上发展了非物质理论,认为:发明人对其发明投入了自己的生命,他人对发明的侵犯,即是对发明人个人权利的侵犯。
受益权论基于自然法思想,根据“社会契约论”理念阐释专利制度。该理论认为:发明乃是对社会有益的贡献,社会理应回报发明人;赋予发明人一定时期的独占实施发明的权利,从而使之暂时排除竞争,获取相当经济利益,这便是社会对发明人回报的报酬发明鼓励论,又称“刺激论”,该理论立足于产业政策思想诠释专利制度:授予专利权旨在鼓励发明创造,刺激企业对发明创造的投资,推动发明创造的实施,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
发明公开论的基本理念仍是产业政策思想。该理论认为:授予发明人排他的独占的专利权,目的在于鼓励发明人公开发明内容,便利技术信息的交流与传播,促进技术进步;专利权既是公开发明的代价,也是确保发明公开后发明人的利益不会因他人假冒和仿制而遭损害的法律手段。
综观专利法学理论,虽种类众多,但在专利权性质的确认上却殊途同归,专利权是超经济垄断权,不可与物之所有权同日而语。在物之所有权的规范中,就分别独立的物可存在数个所有权,而在专利领域,虽然多个独立的发明人就同一主题产生多重发明的情况屡见不鲜,但专利权仅授予最先申请人或最先发明人“,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国家法律通过超经济强制,以一种法律上的垄断权即专利权来产生经济上的垄断,刺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7]上述诸学说形成了构筑这种超经济垄断权的合力。
(三)商标权规范及理论——宏大的权利体系
商标诞生于中世纪的欧亚非沿海商业中心。当时的商标有两种:一种用以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和来源,另一种用以表明商品的所属关系。这两种商标皆由同业行会制定和使用,以便确保统一的商品质量,追究生产者的责任。1857年法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商标法,1862年英国商标法诞生。商标法在法律体系上可划分为大陆法系商标法与英美法系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