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是在特别程序中,细化、完善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明确了被害人刑事和解的自愿原则,强化了对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等。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民法院的使命和职能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大使命,也是其能够发挥的重要职能。首先,人民法院负有实现人权的使命和职能。公正的审判既尊重和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也保护了被害人的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活动裁决者的人民法院,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是至为关键的体现者和实现者。
其次,人民法院负有保障人权的使命和职能。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受到有关办案机关非法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救济。例如,受到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庭排除非法证据,从而成为人权的保障者。
再次,人民法院负有帮助公民行使人权的使命和职能。通过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为当事人实现人权提供支持和保障。
最后,人民法院负有监督制约其他办案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使命和职能。如对于公诉到人民法院的无罪被告人,有权宣告无罪,对于不需要羁押的被告人,依法有权变更强制措施等。
总之,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使命更加重大,依法审判的职能更加重要。如何能够不辱使命,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很好地体现,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更具有挑战性和更具有现实意义的责任和使命。
“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
这个关系非常重要,也非常难以把握,弄不好就会发生偏差。我认为,处理好二者关系,要把握好几点。
一是处理好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权的关系。只有通过依法打击犯罪,才能体现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通过打击犯罪,剥夺或限制被告人的人权,使犯罪分子感受到刑罚的痛苦,是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人权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如果过分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保障人权,那就会使犯罪分子的人权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容易引起犯罪分子的不满。同时,还可能伤害其他公民的人权,刑罚也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支持。
二是处理好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被害人人权的关系。只有通过打击犯罪,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罚,并依法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而受到的损失,才能从根本上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仇怨,安抚被害人的心理,从而体现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人权。同时也要注意,不得片面迎合被害人的报应诉求而过度地打击犯罪,以免侵害被告人的人权。例如,对于故意杀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由于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情节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就不能屈从被害人家属的压力而违心地判处被告人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