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可见,虽然属于间接投资,对外提供商业贷款须服从更加严格的管理。[55]
这些关于投资项目外汇收支的限制性规定表明(投资项目外汇交易的汇率当然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汇率来执行),由于投资所引起的对人民币的供求本身在受到限制,不是完全自由的。
第三,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56]《外汇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进行外汇交易。”可见,银行间外汇交易须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具体规定到底如何,还需另行讨论。这里规定的“银行间外汇交易”是否包括中国银行和外国银行间的交易呢?外国银行具有多大的买卖人民币的自由呢?暂时不讨论这一问题。[57]
中国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实质上是指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之间的交易,即使交易存在也不是真正的商业性交易。因为这些银行属于国有企业(所有者都是国家),银行之间利益的独立性是相对的。无独立的主体人格,无真正的商业交易。
综上所述,除经常项目外汇交易之外,投资项目外汇交易与银行间外汇交易(而且很难当做实质性的外汇交易来对待)的参与本身在受到限制,这一点表明,参与人民币外汇市场的交易不是自由的,人民币外汇市场不是完全按照供求关系来运作的。这些是证实人民币外汇市场与政府做法密切相关的重要证据。接下来讨论人民币汇率的决定机制。
(三)人民币汇率[58]的决定机制:“国家”还是“市场”
《外汇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该法律规定只表明“外汇管理者”是谁,不足以证明人民币汇率是由政府决定的事实。虽然外汇经营业务(结汇和售汇)由国有商业银行负责,但是外汇是国家掌握的重要资金或资源,有关外汇的各项管理措施中,人民币汇率(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比率,即人民币的价格)是最关键的,其是否由政府(或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需要进一步论证。
《外汇管理条例》(第五章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第27条规定:“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是中国外汇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从该规定直接看不出人民币汇率的决定主体是谁,“市场供求”和“浮动汇率”都不是对主体的表述,但是“管理”这个动词间接体现了管理者的存在。那么谁是具体的管理者呢?当然是上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也就是政府,更抽象的讲就是国家(权力),而不是市场。
因此,当看到有关人民币汇率决定机制的法律规定(特指《外汇管理条例》第27条)时,不要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浮动汇率制度”等表面现象所迷惑,重要的是透过这些外表洞察人民币汇率的本质。外汇管理部门在决定人民币汇率时虽然在考虑市场供求并允许微量浮动,但这不足以证实汇率就是由市场决定的。国家权力决定的固定汇率制(虽然不是干脆不允许浮动的固定汇率)是问题的本质所在。
《外汇管理条例》第27条关于汇率的规定通过第2章、第3章以及第4章第5章第28条的规定得到落实,即经常项目外汇交易、投资项目外汇交易以及银行间外汇交易均须按照国家决定的汇率来执行。这表明,中国政府不允许由于这三个项目所引起的市场供求对人民币汇率产生影响,即人民币汇率与市场供求之间是处于割裂状态。这是判断人民币汇率是固定汇率还是浮动汇率的决定性因素。
在《外汇管理条例》第27条中,“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市场,是指汇率被固定后的市场(因为外币与人民币的交换本身并未受到排除,所以人民币外汇市场还是存在的)。因为汇率对货币供求的影响是决定性的,所以人民币的供求是受固定汇率支配的。同时,“浮动”是汇率被固定情况下的政府允许范围内的浮动,不能超越管理范围。[59]因此,在固定汇率制下,即使允许兑换自由(交易的完全开放,例如投资项目外汇管理的取消和银行间交易的真正开放),也不足以证明真正的市场机制的存在。与固定汇率形成对照的是浮动汇率制。[60]
因为人民币外汇市场是受到限制的以及人民币汇率是由政府决定的,故结论如下:人民币汇率属于“政府做法”。以下论述人民币汇率是否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问题。
(四) 转移至出口企业的资金
那么人民币汇率是否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呢?具体情形如何呢?如上所述,在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省略银行间外汇交易)里,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外支付的进口企业或海外投资企业出售人民币并购买外汇,二是,持有外汇的出口企业或欲对华投资的国外企业出售外汇并购买人民币。前者用于投资和货款的支付,后者用于须用人民币支付的各项支出。
在外汇统一管制和固定汇率制下,人民币的供求只能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金融部门(国有商业银行的结汇售汇)才能完成兑换。[61]在出售人民币购买外汇的情况下,虽然外汇(资金)转移至企业,但不存在受反补贴调查的问题,因为是进口和引进投资。相反,在出售外汇购买人民币的情况下,出口企业与银行之间进行的是外汇与人民币的交易,由于政府措施(汇率)人民币在(通过国有商业银行)转移到出口企业(手持外汇)。人民币汇率决定资金从政府手中直接转移进出口企业的金额。这是典型的由于“政府做法”产生的“资金的转移”,即构成“财政资助”的一种具体形式。这种“资金的直接转移”是否构成补贴的定义规定的“利益”呢?这取决于人民币固定汇率与应有的市场浮动汇率(中国政府不承认其存在)之间的比较,在此不予讨论。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