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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是审判公正的保障程序

  

  二审法院因为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而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是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对二审法院审理之后可以选择的一种程序结果。这样的规定,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而论,大可质疑,从实践的效果来看,问题不少。需要说明的是,这一规定是符合当时所信奉的原则的,即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按照实事求是原则的要求,既不应作出有罪判决,也不能作出无罪判决,因此,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由其按照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或自己查清案件后作出判决,或退回检察机关。然而,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后,由于确定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的原则,对二审法院仍然可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案件发回重审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对一审法院的这个要求明显不符。换句话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在一审中就应作出无罪判决,在二审中却可以发回重审,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来审视,确实应予质疑。而从司法实践的效果来看,虽然不乏发回重审之后,经一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作出了正确判决的实例,然而,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由于时过境迁,查清案件的最佳时期已错过,即使反复发回重审,也无法查清案情。这对于司法公正产生了严重影响。这次修改虽然未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但因为限制了二审法院退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次数,而将问题的解决作了积极的推进。


  

  当然,我们在肯定新刑事诉讼法为解决此问题积极推进的同时,也应当期待今后的司法实践更进一步地解决这个问题。例如,是否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二审法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予以严格限制,只有在发回重审后有查清案件事实的现实可能性时,才可以发回重审,否则,二审法院就应作出无罪判决。果若如此,将可以为今后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进一步落实上诉不加刑原则,以更充分保障上诉权


  

  新刑事诉讼法226条规定:对于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为落实上诉不加刑原则,避免发生在上诉案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由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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