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效率违约理论批判

  

  4.使他人获益范式(negative damages)


  

  “效率违约理论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这些合同,即一方当事人的违约终止了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获得利益而非遭受损害”。{12}(P1681)他认为,在目前的合同法制度中,即使违约不伤害任何人,违约方也不能获得违约的剩余,即违约方不能获得“避免损害”的请求权。如,A与B缔结了前者为后者建造房屋的合同,价款是2000万美元。但通常建筑成本是1500万美元,而由于A内部管理危机,其履约成本是1800万美元。该房屋对B的价值依然较大(超过2000万美元)。此时,违约与履行合同哪个更有效?当然是违约更为有效,因为:如果基于效率违约而终止合同,B可寻找其他建筑商的建筑成本是1500万美元,比A少300万美元,再加上100万美元(这是假设的)的延误成本。这个结果无论对A还是对B,都比履行合同更效率。但根据期望损害赔偿规则,A与B均不愿意终止合同,因为如A履行合同,其可获得200万美元收益,如违反合同,不仅没有收益且要支付100万美元的延误成本;如B履行合同,其只要支付2000万美元即可,如违反合同,其要支付A500万美元损害赔偿,同时还要支付100万美元的延误成本,而且还要花费1500万美元雇佣其他建筑商建筑,其违约成本将是2100万美元。{12}(P1699)正是在此意义上,如果出现了使他方获益的情况,履行合同比违反合同更不效率。应当说,Eisenberg的三种类型的确没涵盖此类型。正如Adler所言,此类型的效率违约自身也会产生交易成本、错误的激励、双方错误信息以及无效的搜索和鲁莽终止合同等问题,而且也将面临商业规范、不对称信息等难题。{13}(P1709-1721)笔者认为,Adler所举案例所产生的结果均以信息确定为基础,但在商场上这些信息都是高度不确定的,而且一方的信息很难为他方所拥有或证实,这足以证明此种情况下的效率违约理论上可能但实践上确实不会如此。


  

  因此,在效率违约理论的视野中,尽管第三种类型、第四种类型下的违约可能是效率的,但是作为主要类型和范式的前两种类型占据主要分量,因此依然不能挽救效率违约不效率的命运。


  

  (二)抽象法秩序视野中的效率违约


  

  缔约作为一种抽象的法秩序应有强制力,而效率违约破坏了此点。有学者指出:“至少,Posner及其同僚应承认,效率违约理论不可能产出其所允诺的社会财富的收益,尤其是其威胁要瓦解作为私人合同效率所立基的社会制度。”{13}(P100)效率违约一旦得到法律认可,可能的后果是,为保护预期与信赖,商人将从正式制度向非正式制度逃逸,且可能培育现代法所反对的比较原始和粗暴的非正式执行机制。我们应理解信任对于社会以及经济发展的价值和意义,“对我来说一直都是,除非你能信任一个人而且他能信任你,否则一切事物都会崩溃……信任对任何类型的关系而言,它绝对都是最根本的。”{14}(P1105)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