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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违约理论批判

  

  社会中不同群体有不同的道德价值观和道德判断。同一行为经由不同社群的道德评价结论可能不同。通常情况下,根据我们的道德直觉,违约不应当是常态的事情甚或是道德上应当得到肯定的行为。但这只是一种直觉,要想使该种观点有说服力还需要进行经验分析。


  

  David Baumer(下称“Baumer”)和Patricia Marshal(下称“Marshal”)对商人之间的违约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在北卡罗来那州,他们调查了119个公司,问题是“如果一个贸易伙伴因为在其他地方有更好的生意而故意违反契约,这个行为是非道德的吗?”,其中105个被调查者回答“是”。{3}(P165)由此可见,商业实践中绝大多数商人的伦理标准比较一致。单纯为经济利益而违约实质上丧失了基于作为重要无形资产的商业信誉和可信赖性以及进一步的商业机会。在119名被调查者中,86个公司在将来一直或几乎一直都不会与故意违约的公司做生意。{3}上述调查主要限于商人之间的合同,那么商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是否也如此哪?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数据材料予以证实或者否认。按照正常推论,商人之间尚且如此,如在消费中,商人违约或消费者违约,尤其是商人“效率违约”的情况下,消费者认为不道德的比例可能更高。


  

  上述调查肯定了故意违约尤其是效率违约非道德的结论。但Steven Shavell(下称“Shave-11”)同样也进行了实证分析,其得出了与上述结论有较大差别的结论。Shavell调查了41个对象,并且设计了四个问题,每个问题提供四个选项:(1)确定是不道德的,(2)有点不道德,(3)既不道德也不不道德,(4)确定是道德的。第一个问题是,违约一般是否是不道德的?结果显示,违约行为介于有点不道德和既不道德也不不道德之间。其中38人认为,违约是确定不道德或道德中性的,只有3个人认为违约是有点道德的,无人认为违约是确定道德的。第二个问题在第一个问题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条件,即:交易的设备价格急剧上升,当事人在缔约时没有考虑这个几乎不可能的可能性。而且如果双方在缔约时知道这种事件,他们会同意在此种情况下取消合同。此时,违约是否是不道德的?结果显示,此种情况下违约行为是道德中性的。在该问题的调查中,41人中17人认为违约是道德的,没有人认为该种情况下违约比在第一种情况下更不道德。第三个问题在第一个问题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条件,即:设备价格上升,成本急剧上升,双方当事人知道如果他们考虑到该事件,合同依然有效力。此时如当事人违约,该违约是否是不道德的?结果显示,违约行为介于确定不道德与有点不道德之间。其中38人认为违约是确定不道德的,3人认为是道德中性的。第四个问题增加的一个条件是,违约方赔偿了守约方的期望利益损失,违约还是不道德的吗?结果显示,违约行为介于道德中性和有点道德之间。通过上述四个问题,Shavell试图证明,对违约事实的第一反映就是不道德的。但如考虑到一些偶然事件,如设备价格急剧上涨,而且如果当事人能够考虑到该事件就可能解除合同,当事人就会倾向于改变其对违约的道德评价。如果当事人考虑到该事件而认为当事人依然有履行义务,个人就会发现违约是非常不道德的。如果违约伴随着完全的损害赔偿,个人就会改变他的违约观,认为违约是有点道德的。{4}(P452-456)由此看出,Shavell的观点是,违约未必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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