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5年,马林诺夫斯基来到大西洋的特鲁布里安岛上,与当地原住民一起生活了三年。回到英国后,他发表了一系列著作,创立了文化功能学派。在他看来,文化没有高下贵贱之分,只有是否合用之别。理解法律的运作,必须关注文化的功能。土著人的法律同西方现代人的法律一样,都是义务和权利双向互惠的结果,并且,法律与社会生活是一体的,法律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人们生活的文化功能需求。
自马林诺夫斯基之后,优秀的法律民族志层出不穷、蔚为大观。在这些作品里,法律的文化透镜经历了从聚焦静态法典规则到关注动态法律过程的转变。这些研究往往侧重“文化深描”,以纠纷的背景、发生、演变及最后的处置为线索,展示具体纠纷如何解决,规则冲突如何化解,以及怎样的规则在纠纷处理中不断被证明是有效的从而传承下来。
法律与社会文化密不可分,必须从社会文化中研究法律。借助文化透镜,法律运作的真实逻辑得以彰显。法律无法与全部人类行为方式截然分割,惟有仔细审视并勾画社会和文化,我们才能发现法律在整个结构中的确实位置。法律规则只有在诉讼争执中才能得到检验,因为我们必须分辨“假设的规则”与“真实的规则”。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不但能够用来解决纠纷,而且可以传达意义。在文化的透镜下,法律不仅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和技术,同时也是承载价值和情感的标识与符号。法律的本原追问,必须穿越规范主义的局限,通过具体的法律实践探查背后的万千世界。在此过程中,“深描”的方法不可或缺。面对法律的文化棱镜,当地人与外来者的视角是不同的,观察到的景象也是多样的。格尔茨举过这样的例子:三位正在眨眼睛的少年,其中一个是无意的眨眼,一个是使眼色的眨眼,一个是在恶作剧似的模仿眨眼。他们的眨眼动作是相同的,都是抽动眼皮。“浅描”的法律解释,只能揭示眨眼的动作,难以复原环境、掘出意义。而不同观察主体透过文化棱镜的“深描”,可以从不同视角具体感知、深刻阐释眨眼行为的内在差别,建构出蕴含在法律行为深处“认同别异”的意义系统。
法律文化透镜不仅可以深描意义,也可以深描“权力”。针对格尔茨个案式的微观意义阐释,不少学者主张将法律纠纷纳入更广阔的权力系统中理解,审视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与社会身份、经济流转、政治等级、意识形态等要素之间的广泛关联。在他们看来,法律文化透镜的优势不在于揭示所谓的意义网络,而在于分析法律行动蕴含的非对称权力关系——权力的博弈均衡应当是法律文化的中心图景。有别于殖民主义的“古典法律多元主义”,“新法律多元主义”关注全球范围内基于身份差别的法权斗争,将文化透镜运用于观察流变中的权力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