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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透镜下的法律万象

文化透镜下的法律万象


廖奕


【关键词】文化;法律
【全文】
  

  无论法学家对“同一个世界,同一种法律”(One World One Law)如何激赏,大众始终不太敢去设想:那将是个怎样的“魅力景状”?一旦人们对周遭的规则产生依赖,对外界的法律势必出现文化的阻隔,这道心理防火墙很难被法学家的教条击溃,相反,法学家的理想却极易在文化壁垒面前垂败。这个大千世界,究竟有多少奇异的法律?不同时代、地域、文明的法律能否产生关联的链条?法律规则及其运行生态的背后,到底潜藏着多少不为人知的秘密?


  

  说到法律的秘密,它恰如人世万象,只有在文化的透镜下才能聚焦呈现。问题在于,这面文化的透镜究竟由谁打磨?替谁成像?而今所谓的“法律多元”,是否真的就是东西南北文化融通的完美结局?


  

  18世纪末的欧洲,民族主义思潮甚嚣尘上。格林兄弟广泛收集德国的土语、童话、民间故事和歌谣,并编辑成书。萨维尼与格林兄弟交往甚密,从他们的民俗学研究中得到启发,认为世界民族各有其特性和倾向,因而法律的本原是有关文化的“民族精神”。萨维尼对德意志民族精神高歌礼赞,对德国民法典冀望良高,以文化理由力拒主流,终留青史英名。


  

  19世纪中期,席卷欧陆的革命风暴趋于平息,资本主义文明狂飙突进,殖民主义的兴起,极大激发了西方人探知异域文化的兴趣;地理大发现更是造就了文化探知的难得机遇,加上资本主义的组织体制与商业驱动,法律文化透镜开始备受关注。


  

  在这段特殊的文明会遇期,殖民主义的法律移植引起了激烈的文化冲突。本质而言,殖民主义是一种法律文化过程,其间充满了各种文化的想象、符号、暗喻和叙述,哪怕是在最纯粹的获利或暴力时刻,都离不开以法律的文化阐释来调停和架构。从低劣到优等、由落后而先进、经野蛮达文明的“法律进化论”,为西方法律确立了文化霸权,同时也圈定了异域法制“不毛之地”的囹圄。


  

  在法律的古典理论谱系中,文化的意义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巨大。至少,“文化”并非如当下这般无所不包。在孟德斯鸠看来,法律的决定因素是广义的自然,气候、土壤、地理等条件比人的思维、话语、符号重要得多。达尔文主义流行后,生物、人种学对法律的解释作用日益凸显,“文化”依然是一个不能自足的模糊范畴。直至20世纪,文化事实上才开始被认为对人类社会所有层面都有关键影响。如何将异域法与西方法置于同一文化透镜下分析?对这个问题的深入探索,标志着法律文化透镜的真正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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