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应当审慎缓行
——由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变化谈起
杜晓伟
【摘要】行政复议由于具有监督、救济等多重的功能,在社会管理领域中日益受到重视。在“方便申请”、“积极受理”等原则的指导下,行政复议范围也出现了扩大的趋向。本文中,笔者结合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针对当前阶段行政复议面临的实际情况,提出复议范围的扩大应当审慎缓行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关键词】行政复议;定位
【全文】
今年初,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由此,创新和改进社会管理方式成为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行政复议由于具有监督、救济等多重的功能,也日益受到重视。在“方便申请”、“积极受理”等原则的指导下,行政复议范围也出现了扩大的趋向。但是笔者认为,结合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在当前阶段复议范围的扩大应当审慎缓行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沿革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初创于20世纪50年代。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和《印花税暂行条例》,首次使用“复议”一词。由于其后的历史原因,直到80年代后期,行政复议制度才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得到迅速发展,到1990年12月为止,我国已有100多个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条例》经过8年的实施以及修改完善,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诞生[1]。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行政复议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