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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律师制度述评

  

  (一)律师执业完全独立


  

  依律师法1条之规定,“律师在法国依法享有独立执业权”。该条款是法国律师法的“帝王”条款,亦是灵魂所在。法国学界一般从三个层面进行解读:其一,从内容上看,律师执业时应独立于公共权力机构、行业机构及当事人,尤其不受司法职权机构的干涉;其二,从范围上看,律师独立执业应具有一定的空间保障,以避免因职能受限而成为摆设;其三,从责任机制上看,侵犯律师独立执业权应受到最强有力的法律制裁或背负与之相对应的政治后果。但不管在哪一层面,法国律师业都基本实现了独立执业的目标设置。如前所述,法国律师法及相关的适用法令详尽地规定了律师独立执业权的内涵及侵犯该权利的法律后果。判例(尤其是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又适时地进行了补充与拓宽。这些规定在法国应该说是极具威慑力的。自二战以来,法国基本上未出现过公权力机构尤其是司法职权机构干预律师职业活动甚至打击报复律师的司法丑闻。值得一提的是律师的职能空间亦在不断的拓展之中。其中又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拓展最为卓著。从2000年“关于加强无罪推定及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到2007年的“程序平衡法”,法国刑事诉讼的一个改革走向便是强化辩方的力量以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平衡。律师在审前程序、庭审程序甚至是执行程序的作用都得到了质的飞跃。


  

  (二)律师执业有限自由


  

  原则上,律师执业是自由的,“可在任何法院、司法机构或惩戒机构自由履行职责及为当事人辩护,无任何地域限制”(律师法5条第1款),“律师履行职责时迁徙自由”(律师法3条续)。但律师法又作了两个例外性规定:其一,律师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受地域限制。意即,律师只得在登记公会所属的大审法院从事诉讼代理业务;其二,驻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法院的律师以及驻上诉法院的诉讼代理人对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法院以及上诉法院的诉讼代理业务享有专属管辖权。一般律师不得介入其中。但这两个例外性规定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甚合理,因此受到诸多批评。首先对诉讼代理业务的地域性限制。尽管法国立法者坚持认为,诉讼代理是推定代理,无须提供任何证明文件。因此,只有在本地登记执业的律师,法官才能清晰判断代理是否适格。而且,诉讼代理往往要求随时传唤代理人。从技术层面讲,跨地区的律师难以达到这一要求。但这两个事由均可以通过科技手段予以解决。例如,通过网络公示律师名衔完全可以解决法官判断代理是否适格的问题。诉讼文书电子传达手段亦可以解决及时传唤问题。当然问题不止于此。诉讼代理的地域性限制不仅没有必要,还相当有害。它首先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困扰。例如在马赛大审法院诉讼的当事人如果在巴黎聘请出庭律师,还必须在马赛本地聘请另一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无论从经济考量还是在程序交接上都对当事人不利。此外,地域性限制还分割了法律服务市场,限制了全国范围内的律师行业竞争,进而降低了法国本土律师行业的竞争力。因此,法国学界大都主张废除诉讼代理业务的地域限制。而对于驻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法院的律师以及驻上诉法院的诉讼代理人的业务专属权,这原本便是历史遗留的产物,无太多正当依据。法国立法者主要是担心过分激烈的改革将损及部分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进而引起强烈反弹。但我们从诉讼代理人、商事法院特许诉讼代理人以及法律顾问相继并入律师职业的发展进程中不难得出结论:驻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法院的律师以及驻上诉法院的诉讼代理人势必在不久也将并人律师行业。法国律师业便可真正从“有限”的执业自由走向“绝对”的执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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