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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律师制度述评

  

  (一)全体大会


  

  全体大会由在本公会登记执业的所有律师及薪金律师组成,负责推选本公会会长以及理事会成员。全体大会还可以以咨询的形式参与律师行业相关问题的合议。


  

  (二)律师公会理事会


  

  律师公会理事会系公会常设管理机构,由8名以上在本公会登记执业的律师及薪金律师组成。理事会成员任职三年,每年更换其中三分之一。依律师法17条,律师公会理事会有职责处理所有与律师职业履行相关的问题,并负责监督律师恪守职业义务以及保护律师的权利。


  

  (三)律师公会会长


  

  律师公会会长是律师公会的首脑,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所有在本公会登记执业的律师及薪金律师均可参加选举。但会长本身并不享有其它特权,凡律师职业所应遵守之规定,会长都应遵守之。会长的职责主要有四:其一,代表职责。会长是公会的法人代表,以公会的名义从事各种法律行为;其二,行政职责。会长负责召集本公会全体大会并主持理事会;其三、协调职责。本公会律师有违反律师纪律的,会长应予以警告。公会律师间存有争议的,会长有义务进行协调;四、利益保护职责。对公共权力机构或其它行业机构可能采取损及律师行业之利益的,公会会长应予以干涉,并充分表达律师的意见。


  

  (四)全国律师公会


  

  依律师法第21-1条之规定,全国律师公会系具备法人资格的公益组织(l'' etablissement dutilite publique dote de la personnalite morale)。其主要履行如下三项职责:其一,代表职责。在全国范围内代表律师业与公权力机构接洽,充分表达律师业的意见及建议;其二,规范职责。全国律师公会以总则的方式统一全国律师行业的规则及惯例;其三,培训职责。全国律师公会负责确定律师培训的组织原则及培训计划。各地区职业培训中心的培训行为均受全国律师公会的监督与协调。全国律师公会还负责确定获得专业化职衔的一般条件。


  

  三、律师业务制度


  

  在法国,律师所从事的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三种:提供法律咨询或起草私署文书、协助当事人进行证据调查或出庭辩护;以及诉讼代理。


  

  (一)提供法律咨询或起草私署文书(la redaction d'' actes sous seing prive)


  

  律师是提供法律咨询及协助起草私署文书最常见的法律工作者,但对该业务并不享有独占权。律师法对此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最高行政法院与最高法院的律师、在法国境内律师公会登记执业的律师、上诉法院诉讼代理人、公证人、执达员、拍卖师、司法重整指定管理人以及破产清算人等,在与其身份相关的业务范围内,亦可为他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起草私署文书(第56条)。此外,一些特殊人员,如兼有退休、领取报酬及在职工作竞合身份的个人、在国家所认可的、发放教育部文凭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任教的法学教师、企业法律顾问等在律师法的授权下亦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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