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宣告个人破产;
(二)人学考试(l’examen d’acces)
符合前述条件的个人还必须通过地区职业培训中心(Centre Regional de Formation Profession-nelle)的入学考试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职业培训。入学考试通常由大学组织进行,时间在九月份左右。法学博士无须参加这一考试。
(三)律师职业培训
在顺利通过地区职业培训中心的入学考试后,学员律师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职业训练,主要是为期十八个月以上的理论及实务培训。培训由地区职业培训中心负责,但具体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原则则由全国律师公会制订。培训共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六个月左右:第一个阶段为基础培训阶段,主要讲授律师职业道德、法律文书、辩论技巧、诉讼规则、律所运作等基础知识。第二个阶段为专门性训练,由地区职业培训中心根据学员自身的职业设定确立针对性的培训规划。第三个阶段为律所实习阶段。学员律师在此一阶段只能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协助资深律师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
(四)律师职业资格考试
在律师职业培训完成后,学员律师还必须通过由地区职业培训中心所组织的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位学员有两次机会。未通过第一次考试的学员律师必须再次进行培训,以参加第二次考试。两次考试均告失败的学员不得再次参加本地区的律师职业资格考试,但仍可参加其它地区职业培训中心的新一轮培训及考试,并在考试通过之后获得注册律师资格。
(五)律师公会登记执业
在顺利通过律师职业资格考试后,学员律师即可获得由地区职业培训中心所颁发的律师职业资格证(le certificat d'' aptitude a la profession d'' avocat)。但获得该资格证的律师还必须在当地的律师公会登记后才可正式执业。
(六)继续培训制度(la formation continue des avocats)
继续培训是2004年法律改革所创设的一项新制度,旨在提高律师的业务能力与竞争力。依2004年第2004-1386号法令之规定,所有注册律师在执业期间都必须接受每年20小时以上的继续培训。培训可分散进行,形式可以是研讨会、学术会议、出版著述等。律师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属律师公会理事会报告其于上一年度接受继续培训的情况。此外,执业不满两年的律师每年应参加10小时以上的职业伦理培训。
二、律师行会制度
依法国律师法第1条第3款规定,“律师职业系独立自由之职业”。但“独立”、“自由”的职业特质并不能排除行业纪律的约束。律师公会设立的初衷便是为了协调律师“独立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关系。各大审法院管辖区内均设有一个律师公会。依律师法第21条之规定,律师公会系独立自治的私法人。各地区律师公会互不隶属,有独立的预算、内部规范及组织机构。律师公会内设全体大会(l'' assemblee generale)、理事会(le conseil de 1''ordre)及一名公会会长(le batonnier) 。 1990年法律改革后,法国还设立了全国律师公会(le Conseil national desbarreaux),负责全国律师行业的一般运作事宜以及向公共权力机构反映律师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