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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律师制度述评

法国律师制度述评


施鹏鹏


【摘要】即便在欧陆国家,法国律师制度都较具特色: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严谨的律师行会制度与律师业务制度、严密的权利义务体系以及严厉的律师纪律惩诫制度。但这种特色未必表现为一种经验,有时也可能是一种教训。因此,研究法国律师职业的形成、法律框架及所蕴含的优缺点便极具比较法意义。
【关键词】法国;律师制度;法律框架;评价
【全文】
  

  律师(avocat)是法国最古老的司法职业之一,其源头甚至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词源ad-vocatus原意为“被召唤求助”的人,即当事人在面临诉讼困境时受邀协助的“代言人”(l''homme de la parole)。但随着社会关系复杂化,律师的职能定位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传统意义上的出庭辩护依然是律师的一大重要职能,此外,法律咨询、商业谈判、草拟合同及公司章程、起草司法文书等亦成为现代律师的重要职能,甚至与传统职能有并驾其驱之势。律师与社会生活的契合度有了质的飞跃,成为法国法治秩序不可或缺的基石。据统计,截至2005年1月1日止,法国共有43977位正式律师,7123名实习律师,即每100000人中就有7.6名律师。面对如此庞大的律师团体,法国并未设单行“律师法”( Loi des avocats)或“律师法典”(Code des avo-cats)。现行规范律师职业最主要的法源系“1971年12月31日第71-1130号关于修改某些司法及法律职业的法律”(Loi n°71-1130 du 31 decembre 1971 portant reforme de certaines professionsjudiciaires et juridiques,下称1971年法律)。而围绕律师制度的种种规范包括众多条例、裁定、法令甚至行业纪律等都以该法律为基础,由此形成虽庞杂、但有序的律师法律体系。


  

  一、律师职业准入制度


  

  为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法国设置了较高门槛的律师职业准入制度。


  

  (一)律师资格


  

  依1971年法律第11条之规定,在法国定居的国民欲成为法国律师,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法国人;或欧共体成员国在法国定居的国民;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在法国定居的国民;或不属于欧共体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但该国家或地方实体与法国互有协议、允许法国人于相同条件下在本国或地方从事职业活动的该国或地方实体国民,且该国民在法国自行提出申请。但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海外国家及领土职业团体的决议另有规定的,依此规定。具有法国保护难民及无国籍者办公室所承认之难民及无国籍之资格的个人亦不在此列;


  

  ·至少具有大学法学四年学士毕业证书或其它经司法部部长及负责大学事务部长联合决议所认可的执业同等学力证书。但在1954年3月27日第54-343号“大学法学三年级学习及考试新制度法令”颁布前,适用旧制度获得大学法学三年级毕业文凭的个人视为具有大学法学四年学士毕业证书。此前须经四年课程才可获得大学法学三年级毕业文凭的,同样视为具有大学法学四年学士毕业证书;


  

  ·未因行为违反荣誉、廉洁及公序良俗而受刑事定罪;


  

  ·未因行为违反荣誉、廉洁及公序良俗而导致撤职、注销资格、免职或撤销许可及授权等纪律惩诫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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