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辩护律师介入刑事审判后程序的法理思考

  

  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无论是被告人自己提出上诉,还是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起上诉,都需要同被告人见面进行协商,尤其是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起上诉,必须经被告人同意。我国目前在案件交付执行前是不允许家属同被告人见面的,那么双方是否同意上诉的意思表示该通过什么途径传达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辩护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只对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律师会见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而对刑事审判后程序中的律师是否可以会见被告人问题只字未提。这就造成了实践中,一方面被告人为了行使上诉权急需律师帮助;另一方面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由于法律身份的不明确而遭到看守机关的拒绝。关于律师在这个阶段介入的身份问题并没有引起研究刑事诉讼制度的学者们关注。在律师实务界,被告人的近亲属想了解被告人是否上诉的意见,首先是要求一审辩护人进去会见在押的被告人,但一审辩护人认为:一审程序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现在一审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已履行完毕,律师与被告人的委托关系业已结束,因此,不应该由一审辩护律师去会见被告人。即使一审辩护律师愿意前往会见,但看守所常常以一审诉讼程序已经结束,律师所持一审授权委托书进行会见不符合有关规定而拒绝。其次,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同律师事务所签订二审委托协议,向律师出具二审授权委托书,此时,律师以二审辩护人的身份前往看守所会见。而实际上,上诉还没提起,二审程序还没启动,律师就已经以二审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了。二审辩护律师的身份仅仅是被告人近亲属的一方情愿,往往是律师前去会见,发现被告人根本就不愿上诉或者愿意上诉而不同意委托辩护人,就又面临二审委托手续的解除问题,非常麻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这里的“辩护人”应该是一审辩护人。因为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参加过一审诉讼活动,熟悉案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能够对案件做出比较客观、全面的分析,因此,在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如果辩护人认为应当提出上诉,可以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8]。笔者认为,一审程序的结束不能以法院一审判决的做出为界限。一审诉讼程序的结束应当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上诉期届满,一审判决生效,于是,一审判决生效之时就是一审诉讼程序结束之时;二是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由于被告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从而启动二审诉讼程序,于是,上诉或抗诉提起之时就是一审诉讼程序结束之时。因此,“一审判决下达后到上诉程序启动前”的阶段,即上诉期间,仍属于一审诉讼程序,律师的一切参与活动以及诉讼权利均应依照法庭审理阶段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