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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介入刑事审判后程序的法理思考

辩护律师介入刑事审判后程序的法理思考


乔金茹


【摘要】以法院庭审为界限,庭审之前的准备程序称为刑事审判前程序,庭审之后的程序,称为刑事审判后程序。这样划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辩护律师开庭前后的诉讼活动进行区分。应将辩护律师在休庭后择日宣判、一审判决送达后到上诉程序启动前以及死刑复核等阶段的诉讼活动纳入到刑事审判后程序中,作为一个整体来思考,探究这一程序中辩护律师介入的立法缺陷、具体路径以及实践操作等层面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审判后程序;辩护律师;职能定位;权利延伸
【全文】
  

  一、刑事审判前程序与刑事审判后程序的理论界定


  

  近年,我国一些刑事诉讼法学者,从学理上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分段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将刑事诉讼分为刑事审判前程序和审判程序。刑事审判前程序的研究已经成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热点话题。“刑事审判前程序”这一术语在使用上有不同的理解。有时,人们将其用来表示法院受理案件到正式开庭审判之前的程序。例如,我国民事诉讼中所指称的“审判前程序”也是在这一语义上使用的[1]。“刑事审判前程序”,在大陆法系国家,是指从发现犯罪信息开始,至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的所有追诉活动;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审判中心主义,“刑事审判前程序”特指起诉之后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前的法庭准备程序,只包括起诉活动,警察机关进行的侦查活动被视为行政行为[2]。在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是指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的程序。在公诉案件中,这一程序由国家追诉机关启动追诉权,实施侦查、起诉活动,以及被追诉方的辩护等内容构成;在自诉案件中,这一程序具体表现为自诉人自诉活动的过程。”[3]因此,学者将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作为一个整体与审判程序衔接起来进行研究,明确了侦查、起诉活动因时序在先的缘故而将其称为“刑事审判前程序”进行自成一体的研究。


  

  笔者认为,无论从逻辑关系看,还是从程序的进程看,既然有刑事审判前程序、刑事审判程序,就应该有刑事审判后程序。这种划分以法院正式开庭审判为界限,开庭审判之前的准备程序称为刑事审判前程序,开庭审判之后的程序,称为刑事审判后程序。这一程序具体包括休庭后择日宣判、一审判决送达后到上诉程序启动前以及死刑复核等阶段的诉讼活动。笔者十几年从事律师学教学研究和兼职律师工作,对于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后各阶段律师介人问题困惑颇多。“刑事审判前程序”这一研究思路,启迪了笔者的灵感和探索兴趣,所以,才有了该文题目的诞生和成文。本文探讨的目的并不是刑事审判后程序所涉及的全部问题,仅就刑事审判后程序中律师介入的立法缺陷和完善以及实践操作等问题进行初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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