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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理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政法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方式。通过司法机关的个案裁判,公正地化解当事人纠纷,实现个案正义的法律效果,进而实现社会正义的社会效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其基础是前提是严格公正执法,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的权威。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上,目前全社会还没有完全形成“法制轨道内解决矛盾冲突”的共识,要做到让民众“信法不信权”、“信法不信访”、“信法不信闹”,还需深化司法改革,以《宪法》为根本,约束公权力,一方面将政府所有权力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并由此赋予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要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两条宪法原则强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体现了司法的本质和规律。司法是一种判断,独立行使司法权是由宪法和法律思维的逻辑决定的。司法机关要遵循司法原则和原理,例如法律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当事人不得自证其罪等法律原则。


  

  尽管我们强调“能动司法”,但是能动不是盲动,必须在遵守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规律的前提下进行。比如“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为纽带,运用多元化的、相互衔接的、创新的工作方法,以实现化解社会矛盾为目的的新型工作体系。它有助于推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但法院不能片面追求“零判决率”,检察院不能片面追求“零无罪判决”或者“低无罪判决率”,它会束缚审判和公诉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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