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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理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同时,社会管理创新既然是“创新”,就可能与现有法律制度中某些法律、法规存在冲突。这些法律、法规因社会情势变化而显得不合时宜,失去了价值指引的作用。那么,社会管理能否突破现行法律法规?


  

  对此要强调,创新不是刻意突破现有法律的界限,而是更好的维护法律、执行法律。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之下进行,不能以法治的名义突破法治去搞所谓的创新。如果出现法律、法规滞后的情况,在它们被修改和废止前,社会管理创新不应以违法为代价而贸然进行。违法的创新行为也许能获得短期的效应,却腐蚀着法治大厦的基石,将损害整个法治建设事业。所以,当社会管理创新与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最合适的解决办法是,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改或者废止上述法律,打通管理创新的法律通道,让具有正确价值取向的创新行为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具体工作中,还有一种习惯于以政策、具体办法或领导指示来变通执行法律、法规的倾向。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法治的要求?这也许在特定情况下比较容易处理社会问题,但是严格来说,法治要求所有的公权力行为要有法律的授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同时行为方式、范围、幅度等,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的精神。维护法治秩序的社会管理制度框架,其实质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保障公民有正常的参与渠道。


  

  (三)社会管理创新是否是扩张政府权力


  

  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是采取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建设模式。有的同志认为,加强社会管理就是扩张政府权利。这种看法是不符合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的。社会管理不同于政府管理。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形成一个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相辅相成的、系统的、完善的、健全的架构,而不是其中单一主体权力的无限制扩张。政府权力应当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而不能无限制的扩张,否则要承担违法责任。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包揽所有社会管理事项,而是需要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把该由市场做的事还给市场,把该由社会做的事交给社会,清晰界定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职责,发挥好各自的作用。正是基于法治和政府有限的理念,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在加强党的领导、政府职能的同时,还要强化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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