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强化法治理念
1、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人权是法治的真谛,是法治所要维护的核心价值。我国在1992年发布了中国第一个人权白皮书;2004年修改宪法,写入“人权条款”;2008年发布了第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但是我们国家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家价值观的选择,是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质上就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2010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到:“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有没有做到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一个国家人权状态的重要标志,也是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
2、公平正义的理念
公平正义就是通常所说的公正,一般来说,它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温家宝总理曾说:“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要使社会成员能够按照规定的行为模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规则)公开和结果(分配)公平。确保底线公平,实行最低保障、最低限度保护,并在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实质公平,通过司法公正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3、民主参与的理念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人民群众是社会管理的根本主体,社会管理创新为了人民群众,也要依靠人民群众,要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社会管理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政府的决策和举措要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使其社会效果更贴近其出发点和归宿点,要依法规制自身的行为,大力培育社会组织,激发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民主方式有序参与社会管理的热情,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有效衔接。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就要在在发挥好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和政府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发挥好各种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他律、互律作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