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对外贸易法》
中国实施自然资源保障措施的国内立法依据一直沿用2004年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但当前国际贸易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该法中的一些条款与国际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很好的衔接或是国际法没有准确的转化为国内法,这样就相对的增加了国际贸易操作的难度,并不同程度的激化了国际贸易矛盾。比如说,该法第16条与GATT1994第20条相比就明显存在不衔接问题。该法第16条第4款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4)国内供应短缺或为了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禁止出口的。” 而GATT1994第20条(g)款规定,“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两者相比,国内法规定的条件比较宽泛,而且没有要求“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的措施一同实施”。也没有与GATT第20条序言中“禁止武断的、不正当歧视或对贸易造成变相的限制”相对应。这样就容易造成国内的一些贸易措施符合国内法却不符合国际法。所以从现行国际贸易的实际需要考虑,非常有必要对2004年版本的《对外贸易法》进行补充和完善。且有必要将《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准确的转化为国内法的具体条款。
2、制定《稀有矿产资源保障法》
中国是一个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尤其是类似稀土这样的稀有资源储藏量也比较多。在全球范围,有稀土这类资源储量的国家仅有美国、俄罗斯、加拿大、印度近10个国家,而中国是全球稀土资源大国,其储量占全世界的30%以上。同时中国还储藏有近百种的其他类稀有资源,诸如铝土、焦炭、镁、金属硅、黄磷等。这些资源都是不可再生资源,而且随着世界各国需求量的增加,这些资源在地球上的储量越来越少。有些资源已经到了面临枯竭的地步。所以说,这些关乎人类科技发展和世界进步的稀有资源,也已经到了需要用立法手段进行保护的时候了。关于中国对稀有资源的立法问题,国家颁布的《刑法》、《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家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均已制定出了一些间接的法律条文。但是这些法律条文都存在没有专一所指,概念模糊,操作性不强,且不具备一部专门法的法律效力。对此,鉴于稀土等这些稀有特种矿产资源的战略重要性和特殊性,作为国家有必要制定出一部专门的《稀有矿产资源保护法》。制定这部法律,以有效的弥补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法律滞后现象,提高治理特种矿产资源私挖、滥挖的防控力度,更加有利于稀有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