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资源是地壳长期演化的产物,其形成历史漫长且不能再生。目前全球的稀土储量一直处于蜕减状态,尤其是中国的稀土储量已经蜕减到令人担忧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为了切实保护这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对其采取出口限制措施只是套用国际贸易惯常做法而已,且无可厚非。
(2)中国限制稀土出口是为了切实保护可用竭资源
若要证明中国限制稀土资源出口措施与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原则的相符性,完全可以用“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和“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之间有密切而真实联系的措施”作为举证的理论支持。就目前世界稀土贸易状况讲,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稀土资源输出国,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对中国稀土资源有很大的依赖性,而且都会把中国稀土资源作为重要的进口目标。但是,中国政府若是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对国内的稀土资源和相关产品的出口不加以限制和管控,也就无法实现这种可用竭资源的可持续和健康的发展。
(3)中国限制稀土出口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具有一致性
众所周知,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对外实施稀土贸易限制措施的同时,对内也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行业治理整顿,整合全国400多个稀土开采矿为116个,对稀土企业实行资质管理,明显压缩年度稀土计划。中国政府对国内企业和稀土行业实施的这些严厉政策,与对外输出产品的生产和限制贸易措施是对等的和匹配的,而且也是符合GATT1994第20条(g)款所指的“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条件的。因此,中国限制稀土出口贸易的做法并不构成GATT1994第20条前言中的“明显歧视”行为,并应视为一种正常合法的国际贸易的做法。
四、对中国稀土产业和贸易发展的法律思考和建议
从“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到如今的中国稀土等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被诉,再联系到欧盟、日本等国与中国稀土纷争以及其他潜在的类似贸易摩擦与争端,表面上好像是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实质则是WTO成员国之间的资源“攻守”博弈。随着世界尖端科技的日新月异,全球对类似稀土这种稀缺资源需求的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中国在其中的作用也将显得越来越重要。面对这种趋势,笔者结合以上几个方面的讨论并结合WTO规则和以往争端解决实践,对中国稀土产业和贸易发展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思考和建议:
(一)参照WTO规则,进一步完善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