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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与法律规制

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与法律规制


李剑;唐蜚


【摘要】尽管理论研究通常更为强调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内在合理性,但是,实证调查却表明,很多情况下转售价格维持的确提高了产品的销售价格,对消费者福利构成损害。转售价格维持的负面效果来自于两个方面:首先,从纵向关系上看,生产商通过转售价格维持抑制了品牌内竞争,从而在整体上构成对竞争的削弱。其次,从横向关系上看,经销商的共谋可以通过转售价格维持得以更好地实施。但是,转售价格维持负面作用的发挥,依赖于特定的市场结构条件。因此,反垄断法在规制转售价格维持时,不应当全面严格禁止转售价格维持,而应当构建以市场结构为标准的筛选机制来防止其负面效应。
【关键词】转售价格维持;共谋;纵向限制;市场结构
【全文】
  

  一、转售价格维持规制:理论与实证之间的冲突


  

  按照学理上的定义,所谓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ance,又称为控制转售价格、纵向价格限制),指的是上游企业对下游销售的产品价格保留控制权的一种合约安排。由于转售价格维持发生在产业的不同层面,不仅涉及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同时还涉及到生产商之间以及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使得转售价格维持所可能引起的竞争效果变得非常复杂。转售价格维持最初被认为违法是因为这一纵向限制方式使得生产商在产品所有权转移之后仍然保留了对产品价格的控制。当时的法院认为,处分权是构成动产所有权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处分权的限制被认为是违反了保护交易自由的公共政策,而一切对于动产处分权的限制都是无效的。[1]这一被称为限制处分权的理论(Restraint on alienation)无疑忽略了契约内在的限制本质。并且,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而言,其限制的是定价的机会,而不是转售本身,{1}(P278)因此,除了早期案件中还曾以限制处分理论来作为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当然违法性质的理论基础外,没有基于此理论的司法实践。


  

  1960年,芝加哥学派学者特尔赛在其所发表的一篇具有开创性的文章中提出,发起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是生产商而不是分销商,其目的是克服分销商之间的搭便车现象。{2}(P86-105)这篇文章的发表,使得理论界关注到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内在的合理性,并促使法院采用合理原则去分析转售价格维持案件。按照这些文献的观点,转售价格维持的合理性至少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转售价格维持可以防止服务和信誉方面的搭便车效应。其次,转售价格维持能够消除上、下游的双重加价效应。转售价格维持可以通过生产商来限制经销商的垄断力量,消除双重加价。最后,转售价格维持可以提供在市场不确定情况下的风险分担机制。Rey和Tirole是这一理论的提出者。{3}他们认为在不存在不确定性时,零售商按生产商生产的边际成本购买中间产品,内化了整个纵向结构(生产商和零售商)的目标,零售商就会做出可以获得纵向一体化利润的那些决策,这些利润最终由生产商通过特许费形式收回,这种情况下,无论施加排他性经营区域还是转售价格维持的约束都不会损害生产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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