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和利弊衡量,笔者认为,我国应进行社会保险费的税制化改革,由现行征费改为统一征收社会保险税。我国社会保险税的征收必须解决两个关键性问题:
首先,合理确定征税薪资标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采取“先分配、再扣除、后缴税”的国民收入分配方式,提高劳动者个人纯收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份额,使社会福利工资化、显性化。“先分配、再扣除、后缴税”的分配方式是指,首先,劳动者的纯薪资收入应当包括其应得的社会福利;其次,劳动者按照一定的纯薪资比例缴纳储蓄养老保险费;最后,以扣除储蓄养老保险费后的纯薪资收入作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税的薪资计算标准。对此,我国应建立以积累养老保险储备金为出发点的强制储蓄性养老保险,以适应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强制储蓄性养老保险要求全体劳动者不分职业、身份、工作时间、地域等都须参加储蓄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强调自助原则。
其次,公平计征社会保险税。社会保险税的征收是以国家为主体对全体国民收入进行的二次分配。社会保险税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积极发挥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特征,通过税法的刚性手段保证养老保险费按照每个参保者的薪资比例持续稳定、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税的征收,有利于解决用行政手段筹集养老保险资金的困难,是筹集养老保险资金最有效的方式,能够确保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稳定,储备充裕;有利于克服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混乱现象,促进养老保险资金的统一调度,统筹分配;有利于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在不同发展阶段公平合理地负担养老保险费用,强化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取向。
由于基本养老保险税是以劳动者本人薪资收入为依据按比例缴纳的,因此,表面上,高收入者肯定要比低收入者多缴纳养老保险税,造成高低收入者之间缴费的不平等。但在实质上,征收保险税的过程也就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过程,差别税率能够促使国民收入在不同收入阶层之间合理转移,实现养老保险缴费和支付的实质公平。同时,应将“纯收入浮动制”导人养老保险制度,即养老保险税的征收标准不再随在职劳动者的名义薪资的浮动重新评定,而是随在职劳动者的实际薪资的变化进行浮动,以期实现代际间基本养老保险负担与给付的均衡。总之,社会保险税的征收可以实现“在同一比例下‘多收入者多交,少收入者少交’的社会保险负担纵向公平和‘收入相同者负担一致’的横向公平”。{12}(P68)
任何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要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又必须通过不断改革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和日本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都呈现出保险范围日益拓宽,制度层次渐趋多元,待遇水平不断提高的共同特点。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虽然具有多元立体、覆盖面广的特点,但也存在养老金支出增长过快、财政负担过重等问题。中国正在积极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但以国情来说,显然目前无法达到日本那样的高福利保障水平。不过,我们通过分析检讨日本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合理借鉴其立法技术和制度设置方略,有利于我国尽快将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逐步建立起保险金计发标准统一、社会功能多元、基金储量丰沛、体现代际公平的双层次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立法模式,早日实现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法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