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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的立法模式选择

  

  与日本相比,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功能一直呈现单一化的发展状态,即以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生存权,维持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其制度功能。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国家依据该立法开始对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这是我国第一个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但是,由于当时国家财力有限,养老保险的实际覆盖面只包括国营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使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至自谋职业者和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劳动者、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劳动者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将农民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简言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劳动者的覆盖范围呈扩大化趋势,但其制度功能仍呈单一化发展态势。


  

  然而,我国正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使社会财富分配与创造之间的矛盾变得日益突出:社会非在职劳动者与在职劳动者的比例不协调,加重了在职劳动者的负担;社会财富中越来越大的份额用于非经济活动人口,非经济活动纯消费的增加极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再创造。因此,现阶段,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和再就业高龄劳动者的福利保障问题应成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从促进高龄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角度出发,我国应改善再就业高龄劳动者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式,确立起退休金额度(薪资与养老金合计)随养老保险缴费期限增加而相应增加的方式,即高龄非全日制劳动者可同时领取薪资和享受养老保险,但其必须就薪资部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65周岁后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养老保险金随缴费期限相应增加一定额度。这种高龄非全日制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能够缓和退休劳动者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依赖度,缓解养老保险的财政压力。


  

  四、征缴方式:税制模式与费制模式


  

  对日本国民来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根据《国民年金法》的规定,凡在日本居住的20岁以上且未满60岁的人必须加入并享受国民基础年金,无论性别、身份或职业等,薪资年收入在130万元以上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也必须加入厚生年金。日本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属于典型的“保险型”模式。在日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负担大部分保险费用,其次是用人单位,最后是个人。[7]{8}(P683-690){9}(P358-371)日本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征收,除基础年金采用直接缴费方式外,主要采用国家税收方式。养老保险税的税率与劳动者薪资收入挂钩,其总额为劳动者薪资的17.5%,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承担一半。日本政府负担的保险费用,实际上是通过征收社会保险税的方式得来的,换言之,保险费用事实上是由全体国民共同承担的。故而,日本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税制化又称为养老保险费用负担的全民化。这与中国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费的情况形成鲜明对照。应当说日本的社会保障模式是经济高度发展的结果,也是实现养老保险代际公平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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