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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的立法模式选择

  

  与日本不同,我国养老保险金在计发标准上呈现分割局面。这种分割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机关事业单位与民间企业的养老保险金计发标准分割开来,即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标准因劳动者就业部门的不同而不同。日本社会虽然有着浓厚的尊官思想,但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国民年金)设计上,机关事业单位与民间企业的制度模式和待遇水平基本一致。二是全日制劳动者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养老保险金计发标准分割开来,即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标准因劳动者就业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应确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民间企业、非典型劳动者与典型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平等待遇原则,通过建立“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统一计发标准来实现社会公平。


  

  三、制度功能:多元化与单一化


  

  日本根据非全日制用工实际发展情况,顺应时势变化,适时调整了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心,使基本养老保险在社会功能上实现了多元化发展。日本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的多元化制度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其一,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生存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围绕生存权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全面改革。1961年日本政府制定的《国民年金法》将养老保险的对象扩大到部分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说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需要、安定民心、恢复经济功能的代表。20世纪60年代制定实施的《国民年金法》,将20岁以上的农民和渔民、雇用劳动者四人以下的民间企业的劳动者及其配偶、个体经营者、家庭妇女以及其它非工薪者纳入基础年金制度框架之内。{5}(P101-102)其目的是确立“覆盖全体国民”的基础年金制度,使全体国民都成为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者和受益者。国民年金的保障对象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一般国民年金;第二类是厚生年金和各种共济年金的加人者;第三类是第二类保障对象的配偶,其办理登记手续即可领取国民年金。[5]{6}(P64)二战后的日本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主要围绕生存权保障、生活救济和失业对策展开,国民年金具有很强的“扶贫”色彩。


  

  其二,促进灵活就业与提高劳动能力。为了进一步完善“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促进高龄者和家庭妇女就业,避免下一代负担过重,日本逐步构建了以厚生年金为重心的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制度,厚生年金成为整个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的关键部分。例如,1985年颁布的《年金修改法》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养老保险的支付能力得到提高以及劳动者养老范围得以扩充的表现。1993年通过的《短时间劳动者法》则以稳定劳动者阶层,减轻国民年金财政压力,促进女性和高龄者从事非全日制就业为目的,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有效改革。从20世纪70年代起,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以调整就业观念,开发人力资源,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劳动者福利为中心,积极地从养老金的“量”上保证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生活稳定。自此,日本政府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的制度功能在“扶贫”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防贫”的功能{7}(P3)。


  

  其三,提高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合理化程度。从2000年至今,日本政府通过一系列改革[6]系统地修改了非全日制劳动者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这些改革确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与全日制劳动者在厚生年金上的均衡待遇原则,并通过养老保险税收制度来满足非典型劳动者特别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群体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合理化要求。这种根据实际情况,对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功能进行拓补的作法,是日本不断完善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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