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的立法模式选择

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的立法模式选择



——以中日比较为视角

冯彦君;王丹丹


【摘要】基本养老保险是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比较研究中日非全日制用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结构模式、计发标准、制度功能以及费用征缴方式,可以发现,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基本工养老保险结构与功能单一,计发分割,征缴乏力且用人单位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义务尚未被立法所确立。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应以促进非全日制用工良性发展,体现代际公平为重心。应从规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以及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的现实需求出发,确立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特别规则,建立强制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实现养老保险费征缴方式的税制化改革。
【关键词】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立法模式;中日比较;劳动法
【全文】
  

  改革开放以来,非全日制劳动者在我国从业劳动者人数中所占比例日益提高,然而,相对滞后的养老保险制度成为我国推进与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制度瓶颈。比较借鉴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养老保险立法模式,是完善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经之路。20世纪60年代初,日本建立了以“覆盖全体国民”为目标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通过不断改革,将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心转移至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方面,以应对非全日制用工急剧增加和人口老龄化加快的趋势。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日本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保障力度较大,相关立法在遵循世界银行“三支柱模式”[1]的基础上,又呈现出自己的制度特色,被认为是运作较为成功的立法模式之一。作为市场经济取向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与日本具有较为相近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劳动形态发展轨迹,由此,比较借鉴日本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制度,从中获取有益的立法经验,对完善和优化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制度结构:双层模式与单层模式


  

  日本劳动者的就业形态在近几十年发生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根据统计资料,1966年日本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人数刚超过160万人,而据日本劳动省所做的调查显示,日本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1985年已经达到471万人,至2001年更达到了1205万人。{1}(P6)正因为日本非全日制劳动者规模日益扩大,社会各界对非全日制用工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养老保险问题更加关注,对年金制度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面对这种现实,日本政府于1993年制定了专门的《短时间劳动者法》,对厚生年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短时间劳动者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就必须加人厚生年金保险计划:(1)非全日制劳动者每日、每周或每月的正常工时为全日制劳动者的3/4或以上的;(2)非全日制劳动者年所得薪资在130万日元或以上的。{2}(P194)同时,根据《年金修改法》的规定,凡是20岁以上60岁以下、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加人国民年金,每月需交付1.33万日元保险费;公共行业和民间企业的劳动者还必须分别加入共济组合年金和厚生年金,缴税金额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等分担。{3}(P1738)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