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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轻重不同罪刑的差别证明标准

  

  法定刑在3年到10年之间的,应当区别被告人是否承认犯罪事实的不同情形。被告人承认的,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的,即可以认定有罪,即“基本可以认定”;被告人不承认的,应当做到“排除明显的合理怀疑”。


  

  法定刑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依然应当区分为被告人是否承认犯罪事实两种情形。被告人承认的,不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都应当采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证明标准,“初步可以认定”即可;被告人不承认的,证明应当遵循“基本可以认定”的标准,即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


  

  不论怎样设计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应当适用的差别证明标准,也都是文字表达,即便是用百分比要求,比例也永远是不确切的。心证的模糊性决定了证明标准差异的模糊性。实践告诉我们:证明标准的差异是一直存在的;理性告诉我们:证明标准的差异是应当存在的。各个证明标准之间的差异尽管模糊,却一直并且永远存在于司法者的内心之中。


【作者简介】
杨明,单位为辽宁大学。
【注释】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 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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