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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轻重不同罪刑的差别证明标准

  

  英美证据法中,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由高到低可以分为九个层次:(1)绝对的确定性(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这一标准无法达到,任何法律不作此要求);(2)排除合理怀疑(刑事案件中作有罪认定所必需);(3)明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适用于某些管辖法院对死刑案件保释请求的驳回);(4)优势证明(适用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肯定性抗辩);(5)可成立的理由(适用于逮捕令状的签发、无证逮捕、搜查及扣留等);(6)合理相信(适用于“阻截和搜身”);(7)有合理怀疑(无罪释放被告人的充足理由);(8)怀疑(适用于调查的开始);(9)没有信息(对任何法律目的均不充分)。{10}(P301)在“排除合理怀疑”前提下,英美国家的刑事诉讼根据所要证明的罪行轻重,对不同类型案件适用的证明标准又有所区别。一般说来,犯罪性质越严重,证明要求就越高。布鲁厄姆勋爵为卡罗琳王后的辩护词对此进行了生动地说明:“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些证据,即使用于证明一笔债务,也是很不充分的。凭它来剥夺一种民事权利,是显然不行的;凭它来认定一件微小的罪行,是荒唐可笑的;凭它来证明一件严重的罪行,是荒诞可耻的;凭它来诋毁英国王后的名誉,则简直是荒谬绝伦的!”{11}(P548)美国陪审团有罪的认定就常常没有根据“确信有罪”。{12}(P175-178)这说明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是实践中的统一定罪标准,疑罪时认定犯罪存在,一般都会同时“从轻”处罚。“如果陪审团遇到在无罪释放和认定有罪并处以严厉的刑罚两个都不能接受的极端情况下,它就可能选择走中间路线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假如某被告人因为谋杀罪而被提起诉讼。如果陪审团认为认定其有罪或者将其释放都不适当,那么可以认定其犯有误杀罪的‘妥协方式’结案。”{13}(P67)


  

  虽然许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多级的差别证明标准,但实践中却都依据罪刑的轻重执行着不同等级的证明标准。很多国家,比如法国,司法实践中也运行着“疑罪从轻”的“潜规则”。{14}(P8-9)德国奉行的罪疑唯轻原则就是我们所说的“疑罪从无原则”,但是,一个案件涉及的两个罪名如果分别考虑都应当“无罪”,而综合考虑时一个重罪和一个轻罪属于必须选择其一状况时,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选择确定理论”,即按照轻罪处理。“选择确定理论,主要的基础在于刑事政策的考虑,以免因为疑罪唯轻而导致过于泛滥的无罪判决。”{15}(P150)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不仅在死刑案件中采取了“留有余地”的做法,在大量的有罪证据占优势的疑罪案件中也做了从轻的处理。疑罪时可以适用轻刑的实践表明,轻重不同犯罪之间、轻重不同刑罚之间的证明标准一直都存在差别。


  

  三、阶梯式证明标准的建立


  

  基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重罪应当重罚,轻罪应当轻罚。轻重不同的刑罚不仅对承受者来说事关重大,对于承担刑罚适用错误风险的国家来说也是事关重大。既要以谨慎的态度把死刑案件、重刑案件处理得精细、准确,以实现实体公正的要求,又要在轻微案件、轻刑案件中节省出更多的司法资源以提高诉讼效率,在证明标准方面实行差别设计就是无法回避的选择。面对我国的立法与实践,虽然存在着不同的证明要求,但是这种差别缺乏规范的法律表述,之间的区别不容易理解和把握,还没有区别不同情形、限定证明状态并依罪刑轻重,形成能够上下衔接的阶梯式证明标准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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