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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轻重不同罪刑的差别证明标准

  

  (二)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基础


  

  “一般情况下,仅仅连接两个个人的民事诉讼所涉及到的往往是纯粹的个人利益,而且往往是金钱性质利益;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一方面是社会秩序受到扰乱(危害),另一方面又涉及个人的尊严与自由。”{1}(P4)“刑法采取了更为严格的证据标准,这证明了我们对发动刑事制裁的严肃态度,同时也产生了运作的特殊困难。”{2}(P140)刑事诉讼中涉及的犯罪,不仅是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也是对国家所维护的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不论被害人的意见如何,国家都无法坐视不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对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承担责任,不仅不能满足社会对公正的一般要求,同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往往其人身危险性依然存在,若不以惩罚的方式预防和教育,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极大,以剥夺生命权、自由权为重要内容的刑罚的适用,是社会自卫的必要手段。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原则上不允许讨价还价,不可以因为控辩双方的意见一致而抛弃刑罚。刑事司法公正性的一个重要体现是罪刑相适应,即有罪必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刑罚适用的前提是查清罪行的有无和轻重,所以,每一个刑事案件事实与民事案件事实相比,在诉讼中有着不同的地位和分量。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程序将刑事案件的“实质真实”视为最终目的,必须查明与犯罪构成有关的事实,“这是因为,对犯罪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允许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通过妥协私了……”{3}刑罚由轻到重存在很多种类,每一种刑罚(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又都存在着较大的幅度,不管哪个具体的刑罚适用,都涉及到犯罪人的重大人身权和财产权被剥夺或者被限制。所以,法律必须以足够的谨慎对待每一个案件事实,应当做到以充分、确实的证据查清事实。这也是我们国家目前刑事诉讼立法的理论根据之一。但是,以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不仅需要时间保障,也需要有充足的司法资源作为基础。刑事司法的现实是残酷的,犯罪的不断增加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趋紧张,将每一个刑事案件查个水落石出的理想,被越来越多的实践证明是根本无法实现的。更何况“程序正义始终是一种不完善的正义,无论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得多么精妙绝伦,这样的遭遇都无法躲避:一个无辜者可能被判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却可能逍遥法外。”{4}(P86)面对现实,我们必须考虑在现有条件下如何能够追求到最大限度的公正。严重的犯罪就意味着严厉的刑罚,严厉刑罚的错误适用就意味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司法设计总要进行利弊权衡,在错误不可避免时,我们就要选择避免重大错误的产生。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严重的犯罪案件中去,用更长的时间、用更多的人力物力收集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确保严厉刑罚适用的正确率;对于较为轻微的犯罪,由于其侵犯的利益不够重大,适用的刑罚也不会十分严厉,即使出现错误,造成的损失也是容易弥补的和可承受的。日本学者小岛武司认为:“生活每一个角落能否都得到适当的救济,正义的总量—也称整体正义,是否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标准,这才是衡量一国司法水准高低的真正尺度。”{5}(P35)所以,重罪案件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轻罪案件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是刑罚适用风险评估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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