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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下的寻衅滋事罪立法及其完善

  

  2.刑事政策直接影响着刑事法中犯罪构成诸要素的内容


  

  刑事政策直接影响着犯罪构成要素中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当在刑事政策的指引下,刑事法区分了罪与非罪之后,下一步刑事法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罪是什么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有哪些,而这一工作的前提就是将犯罪构成的要素进行厘清,这种厘清过程本身也深深的印证着刑事政策精神与价值取向。主体范围的大小、刑事责任年龄的高低、主观方面过错的大小、刑法所保护利益的范围、犯罪由那些行为构成都受刑事政策的制约。例如,《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完善了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罪的构成要件,刑事政策对犯罪构成要件影响的充分体现。


  

  3、刑事政策影响着刑罚体系及多元惩罚体系的配置


  

  刑事政策影响着刑罚体系、刑种、法定型的配置。例如,《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适用罪名的减少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罚轻缓化要求的充分体现,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刑事政策对刑罚配置的影响。同时,《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社区矫正明确规定为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在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了多元的惩罚措施。


  

  纵观《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每一条文都隐含刑事政策的精神,但从对具体罪名的调整中寻衅滋事罪显得尤为突出,其对该罪的补充已经完全展现了刑事政策其基本精神所在。


  

  二、刑事政策下寻衅滋事罪的不同样态


  

  (一)流氓罪时期寻衅滋事的“厉而不严”


  

  我国1979年刑法典无寻衅滋事罪独立罪名,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方式规定在流氓罪中。


  

  从世界刑法史上看,最早规定流氓罪的是1810年《法国刑法典》,其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流氓或无赖,系指既无一定的住所,又无生活资料,且经常无行业或职业之人。”{5}(P6)后经发展,1994年《法国刑法典》将其修正为聚众滋事罪,其第431-3条中规定:“在公共道路上或公共场所,任何足以扰乱公共秩序的人众聚集,均构成聚众滋事罪。”{6}(P145)“法国刑法典虽对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立法都有很大影响,但是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典,并没有流氓罪。真正把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流氓行为作为犯罪规定在刑法上并与之作坚决斗争的是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之后,在世界上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7}(P54)现代刑法意义中流氓罪起源于前苏联刑法。1922年施行的《苏俄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首先规定了流氓罪:“显然是蔑视个别公民和整个社会的无理取闹行为。”并归入了妨害性命、健康、自由和人格的犯罪中。1927年施行的《苏俄刑法典》第七十四条把流氓罪定义为:“显然是蔑视社会的无理取闹行为”。归入了妨害社会秩序的犯罪。{5}(P6)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于1997年起施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流氓行为,即粗暴地破坏社会秩序,表现出公然不尊重社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用武器或其他物品作为武器实施的;(2)出于政治的意识形态的、种族的、民族的或宗教的仇恨或敌视或出于对某一社会集团的仇恨或敌视的动机而实施的,处18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下的强制性社会公益劳动;或处1年以上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9}(P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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