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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下的寻衅滋事罪立法及其完善

  

  一方面,不论我们从什么角度来理解刑事政策,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刑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不同时期的刑事法律都深刻的打上了不同时期刑事政策的烙印。当刑事政策蕴涵的公正、理性、人权相对低的时候,刑事法律不可避免体现出“暴刑”、不人道、擅断与程序正义丧失。而当刑事政策蕴涵的公正、理性、人权相对高的时候,刑事法律所体现出的也将是轻刑、人道、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以及程序的正当公正。就刑事政策与刑事司法而言,刑事政策,时刻调控着刑事司法适用的节奏。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彰显得更为充分,特别是刑事政策具体化为宽严相济内容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的文件以指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1]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自成为我国新型的立法模式及法源后,适时地将危害社会经济生活、侵害国计民生的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这其中刑事政策始终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以宽严相济为内容的刑事政策内化为具体的立法条文,不仅规定了严厉打击的内容,如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打击力度,而且也规定了宽缓的内容,如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规定了多元化的惩罚体系。可以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蕴涵的公平正义、和谐以及刑罚轻缓化价值的充分体现。


  

  1.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的灵魂,深刻影响着刑事立法的走向,划定犯罪圈范围


  

  就我国刑事立法而言,1979年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地将刑事政策具体化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并在总则与分则内容上体现出了严惩重于宽大的立法倾向,随着人们的刑事人权保障理念的提高,1997年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严打的色彩,增大了宽和性的法律条款的适用,特别是刑事政策是指导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基本政策这一命题已形成共识。可以说,刑事政策直接决定着刑事法所涵盖的犯罪行为范围的大小。刑事法所规定的哪些行为是犯罪,这些规定都深受刑事政策的影响。特定时期的刑事政策是特定时空下国家对于行为人行为性质评价的综合反映与高度的概括。由于历史、人文以及立法技术与资源的不同,不同时期的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不同评价。例如,随着欠薪、酒驾这些行为的多发以及危害性的日益显现,我们就有必要把这些行为纳入到刑事法调整的范围。从“非罪”到“有罪”,充分印证了刑事政策对犯罪行为范围大小的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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