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下的寻衅滋事罪立法及其完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为视角
徐岱;张维
【摘要】随着和谐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深刻影响越来越凸显,《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及其对寻衅滋事罪所做的修改,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充分体现。寻衅滋事罪在刑事政策的指引下经历了归属流氓罪、独立构罪及《草案》修订的发展阶段,体现了“厉而不严”、“严而不厉”到“宽严相济”的发展轨迹。
刑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寻衅滋事罪处罚中的差别性,这不仅是寻衅滋事罪自身规范的趋于理性,也体现了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的灵魂。
【关键词】刑事政策;
刑法修正案;宽严相济;寻衅滋事罪
【全文】
随着和谐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刑事政策作为最好的社会政策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影响越来越凸显,刑事法的每一次变革都印证着刑事政策的魅力,也证明着刑事政策逐渐完善与科学的过程。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的灵魂,刑事法律是刑事政策的法律体现,这一基本原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及其对寻衅滋事罪的修订中得以充分体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四十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后增加了一款内容作为第二款,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在增加寻衅滋事罪的实行行为方式、降低人罪门槛的同时,严格限定构罪的主体资格,即厉其首恶,宽其随从,进而有效地保护了社会秩序。
一、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的指引功能—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为例
刑事政策是“国家与社会据以组织反犯罪斗争的原则的总和”,{1}(P1)从最广义上来理解,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的所有对策,涵盖了国家预防、控制、打击犯罪的所有政策和调控机制;与此相对,狭义上的刑事政策国家对犯罪人、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综合。这种理解的对象远远小于广义说,广义的刑事政策由于涵盖对象的过于广泛,我们难于把它与社会政策相区分,而狭义的刑事政策由于对象又过于狭窄,不能涵盖现实中所有的不法行为{2}(P101-102),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大谷实认为:“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通过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对策。”{3}(P4),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介于最广义说与狭义说之间,是相对合适的。故本文采认为,所谓的刑事政策概念,即刑事政策是指在将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反社会的行为作为犯罪加以制止,以起到犯罪预防和对犯罪人处以适当制裁的犯罪抑止的基础上,考虑犯罪人的重返社会、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和对犯罪动向的预测为基础的预防犯罪的组织活动,及影响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动的策略。{4}(P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