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减刑假释与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挂钩制度
减刑假释是否与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挂钩一直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在2009全国部分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要求,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要重点考虑财产刑执行的情况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履行情况,减刑假释与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挂钩已成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建立全面考核机制的必然要求。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因为减刑假释考察的罪犯是否有悔罪表现,当然包括对其处以的财产刑及判处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情况,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不仅是原判人民法院的职责,在刑罚执行阶段也应该成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的一部分。
目前,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情况很不乐观,重自由刑轻附加刑是我国刑罚执行上的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在具体执行环节上,没收财产数额的不确定、司法机关之间缺乏沟通配合、被告人执行能力不明或故意隐匿转移财产、人民法院执行力有限等因素都制约了这项工作开展。笔者认为,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和履行情况既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的讲话要求已成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的一部分,就要积极探索该项工作开展的机制。目前,我国一些省份人民法院与执行机关就这项工作已经达成共识,作为呈报和审理考察的一个因素。在具体机制上,应当在罪犯交付执行后,如果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向执行机关移交或说明相关履行情况,执行机关记录在档,在呈报时作为考察的因素之一计人呈报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要对此进行审理。如果没有履行或者全部履行的,应当由罪犯提供没有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如原审人民法院、所在社区、派出所、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同时执行机关应当考察其在服刑期间的消费情况,一并呈报人民法院审理。对于有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的,则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减刑假释;没有证据证明的或有证据证明其服刑期间消费较高的,则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据此作出是否准予减刑假释的裁定。这项工作的开展涉及到执行机关、原判人民法院和受理减刑假释人民法院等有关司法机关的沟通配合,在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各地可采取联合发文或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作出规定。
【作者简介】
朴永刚,单位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释】{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全国部分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制度推动减刑假释工作科学发展》。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刑事审判参考》第46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161页。
{3}参见前引{1}。
{4}服刑改造情况主要指罪犯的实际改造和服刑表现,即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对自己的罪行是否真诚悔悟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积极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是否有立功等有利于减刑假释的其他表现等,这些因素主要由执行机关予以考核,但人民法院在认为需要时,应当进行进一步调查。
{5}2003年至2007年我国减刑假释案件212. 5万件,其中减刑203万人,假释仅为9. 5万人。2010年减刑524006人,假释仅为35724人。
{6}这种概率不能作出具体量化,而只能通过对相关因素的判断作出一种概率性的裁量。如职务犯罪罪犯假释后因为原有职务犯罪条件的丧失,必然不再具备重新职务犯罪的条件和能力,但能否保证其不犯其他罪行,这就是一个小概率事件。而对于多次犯罪的罪犯,从其以往的历史就可以判断出其重新犯罪的概率性大,因此要在假释上予以限制。
{7}目前我国对假释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管和所在社区的矫正情况各地作法不一、情况差异较大,所以在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假释前,执行机关要提供假释后的监管和矫正情况,人民法院要对此情况进行核实。否则不具备监管和矫正条件,家属不认真履行接受义务的,假释后生活没有着落很容易走上重新犯罪道路。
{8}根据我国目前监狱呈报减刑的作法,往往罪犯要达到一定的分数才能呈报,而服刑时间短的罪犯也不可能达到必要的分数,因此以羁押时间作为起算,对于羁押时间长而实际服刑时间短的罪犯而言,也不可能在服刑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呈报减刑。考虑到上述两种起始时间确定标准的缺陷,笔者认为生效判决确定之日介于羁押与投改之间,而且时间也比较好确定。
{9}对于前后两个判决均为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曾经减刑的,新判决应当将已经执行的刑期和经减刑减去的刑期一并考虑。对于其中有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的,则情况相对复杂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在对河北高院一个具体案件请示的答复中认为,对于罪犯前罪判处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后发现漏罪与前罪并处无期徒刑,原减刑裁定没有法定程序和法定理由撤销,该罪犯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至新判决之间已经执行的刑期应予扣除。参见李辉:《前罪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发现漏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应该如何计算刑期》,载江必新主编:《全国法院再审法律疑难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