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文所述,有学者从“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这样一些命题着眼,主张法学研究有必要从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但在笔者的视野中,并未见到立法中心主义研究范式的提倡者或标榜者,也未见到哪位或哪些法学研究者打出这样的旗号。事实上,立法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基本上是作为司法中心主义研究范式的对立面或参照物而塑造出来的。在司法中心主义倡导者的视野里,立法中心主义主要在于强调法律与国家意志尤其是立法者的关联,强调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在本文看来,如果20世纪90年代以前盛行的法学理论可以概括为立法中心主义的话,那么,这种研究范式的特质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一是理性建构主义。它认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公共生活可以通过立法者的深思熟虑来加以设计。法律既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国家安排公共生活、规范公共秩序的基本方式。因此,如果说司法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可以对应于英伦的经验主义哲学,那么,立法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则可以较多地对应于欧陆的理性主义哲学。其二是计划主义。它与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的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体现了国家安排公共生活的强烈愿望和不懈努力。由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评价立法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从积极的层面上看,这种研究范式强调立法者对于公共生活的干预与规范,强调国家与法律之间的相关性甚至是同一性,既有助于强化法律的有效性或强制性,也有助于国家意志的实现;从消极的层面上看,立法中心主义也可能为“强国家,弱社会”推波助澜;同时,强调法律源于国家立法者的制定或认可,还可能削弱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使立法者关于法律的想象沦为一种乌托邦式的遐想。
行政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强调从行政者的立场上看法律。这种研究范式的积极意义在于:回应了行政权的扩张这一世界性的潮流,有助于充分尊重行政机构及其行为在公共生活与法律领域内的巨大影响。尤其是在当代中国,多数法律(包括法规与规章)的执行者都是行政机构。这些行政者依照法律干预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分配公共资源、调整公共关系,比司法者更深入、更广泛地塑造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整体形态。从这个层面上说,行政者的立场,他们对于法律的运用(行政执法)与创制(行政立法),可以为行政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提供足够的正当性依据。从行政者的立场或视角出发,我们可以更好地尊重、理解、挖掘行政者的逻辑,从而为“依法行政”提供更加妥当的理论支持。当然,行政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也可能更多地认同行政者的思维方式,更多地凸显行政逻辑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从而有可能从观念上稀释、缓解“法律对行政的控制”。
最后是民众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这种范式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中期以来逐渐形成的一个新传统,那就是“群众路线”或“群众观点”。然而吊诡的是,尽管多年来我们反复强调群众路线,但在主流法学领域,民众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与关注。[14]因此,在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界,这种研究范式的积极意义尤其值得强调与提倡。这样的研究范式不仅可以反映普通民众关于法律的想象与期待,也许还是法学理论中国化、本土化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