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

  

  最后,对于法学研究者自身来说,通过民众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还有助于反省研究者本身的立场。这里有一个学术立场的选择问题,即研究者到底站在什么立场上研究法律,站在什么立场上进行法学知识的生产。譬如,对于当前不时发生的所谓群体性事件,如果研究的目标是:如何防范群体性事件,那么,这样的立场就主要是政府的立场;如果研究的目标是:怎样通过群体性事件来理解民众并进而促进民众的利益,那么,这样的立场就更多地偏重于民众的立场;如果研究的目标是:如何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协调,并达到相互之间的妥协,那么,这样的立场就是第三者的立场或学者的立场。在日本修筑成田机场的过程中,当政府与民众相持不下的时候,以隅谷三喜男为代表的五位知识分子出面协调了这场旷日持久的冲突,体现的就是学者的立场。[11]因此,在当代中国的法学语境中,我们也有必要注意民众立场、官方立场与学者立场之间的区别。官方立场的性质清楚明白,自不必说。在民众立场与学者立场之间,容易出现混淆。简而言之,民众立场是站在民众的角度看法律,学者立场则并不一定是站在民众立场上,因为学者既可能着眼于官方立场,也可能着眼于民众立场,还可能旨在维护某种特定的价值,比如自由、平等、秩序等等,--这样一些价值要素无论是对官方来说,还是对民众而言,都没有严格的对应关系。


  

  六、可能性与局限性之比较


  

  在分别阐述了四种“中心主义”研究范式的基础之上,我们还有必要对这些研究范式的特性做出进一步的比较,以揭示不同研究范式的可能性与局限性。


  

  司法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强调法学研究与法官角色之间的紧密联系。在这种研究范式中生产的法学知识,也许有助于铸造一个更加专业化的法官团队;倘若法官们能够真正地共享一套“法律方法”,这个团队在职业信仰、思维方式、办案技术等方面,还可能更多地趋于一致。此外,司法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还可能催生出一套更加细密、更加精致的司法知识,让法官们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掌握更多的“法宝”或“路线图”。因此,司法中心主义研究范式的积极意义当然不容否认。但是,司法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也有它值得警惕的另一面。其一,通过司法中心主义研究范式生产出来的法学知识,是否能够真正进入法官们的司法过程,依然是一个疑问。尤其是那些出于西学的“法律论证理论”之类的知识,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转化成为中国法官的行为自觉、文化自觉,恐怕也不能给予过高的估计。事实上,中国法官的司法过程,自有其特殊的逻辑,对此,我在2007年出版的《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一书中,[12]已有比较细致的论述,这里不再赘述。简而言之,中国法官的司法过程所具有的乡土本色,绝不是西学中的“法律论证理论”所能够妥帖地应对的。其二,司法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前提,那就是司法在公共生活与法律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说在西方,司法机构及其行为大多处于“中心”地位,司法中心主义自有其现实基础,[13]那么,在当代中国的公共生活和法律领域中,司法机构及其行为似乎尚未占据那样的中心地位。虽然法学研究中的司法中心主义与司法机构的实际地位并不是一回事,两者之间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如果司法机构及其行为总是偏离公共生活与法律领域的“中心”,那么,所谓“司法中心主义”云云,恐怕也将沦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如果不加以特别的注意,由司法中心主义研究范式生产出来的知识,很可能陷于“隔靴难搔痒”的尴尬处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